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廢止
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受理
民眾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有關本所政府資
訊或卷宗之相關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所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所申請閱覽政府資訊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申請限制:
本所對前款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
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
正常進行之虞者。
(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受理民眾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流程,如附件1。
(五)受理申請方式:
1.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2
),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應另提
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3)。
2.本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為核准或駁回
,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格式如
附件4):
(1)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處所及收費標準。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載明所需費用、來所時日、繳費處所
及領取處所。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前項核准或駁回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逾
15日。
(六)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所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
允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除前項資料外,得予收
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未定售價者: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如
附件5、附件5之1)。
2.收費方式:申請人以現金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費。
三、申請人應依本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所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人
員核驗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所通知書,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登記
簿(格式如附件 6)上簽名或蓋章,於繳納費用,並簽署同意書(格
式如附件 7),保證遵守規定後,向本所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人員洽閱
政府資訊或卷宗。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所得拒絕提供閱覽。
四、申請人閱畢後應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格式
如附件 8),並將原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交還本所承辦業務主管單
位人員點收。
五、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前
一日通知本所,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每次時間以 2小時為原則,必要時
得延長半小時。
七、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 1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
予續閱。
八、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依本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
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或卷宗攜出閱覽處所。
(二)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
損、竊取或作其他記號。
(三)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四)政府資訊或卷宗如需抄錄、複製,請洽本所承辦業務主管單位
人員,不得私自為之。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
、卷宗之物品。
(七)不得進入本所檔案作業處所。
本所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如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立即制
止,終止其閱覽行為,並記錄之;如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偵辦。
九、受理民眾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之場所位於本所政府資訊閱覽室。
十、本所出版品請逕至本所網站(www.iot.gov.tw)下載,或逕洽本所運
資組購買、借閱、複製或至各展售書局購買,無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