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閒置或低度使用停車場活化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制(訂)定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閒置停車場活化
措施推動事宜」會議紀錄,配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推動
閒置或低度使用停車場之活化。
二、
適用範圍:本須知僅適用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列管之閒置
或低度使用停車場,提供地方主管機關及停車場管理機關辦理活化作業
參考。
三、
停車場活化執行步驟:
(一)管理機關應先邀請停車場業者進行商機對談:瞭解該停車場難以
委外癥結、優劣勢及應改善事項(委外期間、權利金、路邊停車
管理及執法等;設施管理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副知交通部及地
方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評估停車場尚具經營條件者,其交通停車管理措施如下:1、
閒置停車場或低度使用之公營停車場可考量免費試停或其他優惠
措施:開放初期提供一至三個月之免費試停期間,或其他優惠措
施,使民眾習慣將車輛停放停車場。
2.適度禁停管制:停車場週邊道路宜配合當地交通特性適度規劃
全日或時段性禁停管制,並協調執法機關於勸導期後加強執法
(可透過該縣市道安會報體系協調),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順
暢。
3.委外經營:依試停期間停車率計算合理費率及權利金底價,並
檢討委外期限,辦理委外招標,避免以停車場興建成本計算底
價金額過高或委外期限不符業者需求,致一再流標情事。
4.經營定位:以招攬月(長)租車為主要對象,並依租期長短、
距離停車場遠近等因素提供優惠月租費率;周圍社經環境有計
時(或計次)停車需求者,可考量提供三十分鐘或一小時免費
停車等優惠措施。
5.設置機車位:於停車場適當地點設置機車停車位,提供居住較
遠月租車主於住家及停車場之間以機車代步,擴大停車場服務
範圍。
6.加強指引及促銷:檢討指示標誌設置是否明確,並加強停車促
銷,與週邊商家合作,提供消費者一定時數之停車優惠券。
(三)經評估不具經營條件者:1、評估多目標使用類別:優先考慮提
供與停車有關附帶服務,或增進停車場使用率之其他交通用途(
如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零件修理業、轉運站、調度站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內外牆廣告、與餐飲服務結盟等),或供
公共使用(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等方
向辦理。
2.審查權責:各停車場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原因不同,為力求審慎
周延,停車場管理機關宜以個案方式研提具體活化計畫(含財
務計畫),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在相關建築法規及建築物安全
管理能通過專業檢核之前提下審查核轉交通部,提行政院活化
公共設施專案小組審議。
四、
注意事項:
(一)活化計畫應敘明各階段具體內容及時程,並應包含財務計畫;變
更為非停車用途者,並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二)以一部或全部樓層變更其他交通用途或供公共使用者,為避免設
施管理機關因活化規劃或執行不力衍生其他閒置或低度使用情事
,且變更後用途已非停車使用之補助目的,故補助款原須依補助
比例繳回。但為鼓勵設施管理機關積極辦理活化,凡設施管理機
關邀集停車場業者舉行商機對談評估不具經營條件,且地方主管
機關評估變更限定用途可達活化標準,報經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
設施專案小組同意者,交通部得不予追繳上述補助款,不受「交
通部補助地方政府興建路外公共停車場計畫補助要點」第四點(
應供停車使用並收費管理)及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非停車場部
分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內)之限制。
(三)以一部或全部樓層變更為供公共使用之其他非交通用途,由地方
主管機關及交通部審查後報經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
同意者,移由該用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管其活化辦理情
形。
(四)補助計畫尚未結案者應優先辦理結案作業,如有節餘款亦應一併
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