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修正

第四章  捷運
第十一條
捷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路線或終點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圖案及
    色彩標示於車廂及月台適當位置。
二、入站播報設備: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設置廣播設備及顯示設施
    ,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音、文字提供路線、終點或其他緊急狀況等
    運行資訊。
三、車門開閉資訊: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
    音及燈號設備,提供車門開閉資訊。
四、出入口:
  (一)出入口地板與月台應盡量水平。
  (二)出入口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三)出入口地板邊緣與月台邊緣的間隔在不影響列車運行下,應儘量
        縮減到最小。
  (四)供輪椅出入之車門,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五、應於客車廂外部連結處位置,設置防止月台乘客跌落之設施。但已有
    月台設施可防止乘客跌落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捷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
    車廂內適當位置。
二、博愛座:客車廂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並應於明顯
    處標示博愛座字樣,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三、緊急對講機或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之易於操作之位置,
    並應於觸動後提供聲音或燈號資訊;博愛座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四、扶手及防滑地板:客車廂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
    用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五、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
  (一)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並於周邊適當位置設置扶手。
  (二)輪椅停靠位置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三)輪椅出入之出入口、到輪椅停靠位置,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