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修正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對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人員,訂定考核及獎懲原則。
第十八條
各交通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依本辦法規定,對大眾運輸業者進行稽查
或考核,其所提供大眾運輸工具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者,依本
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