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修正

第二章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
第七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客車之無障礙設
施:
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路線、起迄地點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圖
    案、標誌及色彩標示於車輛外部適當位置。
二、入站播報設施:應於車輛適當位置設置車外廣播設備,以易於辨識的
    聲音或語音提供路線、起迄地點等運行資訊。
三、引導設備:於車輛適當位置設置車外廣播、燈號及字幕顯示等設備,
    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音、燈號及文字提供車門位置及開閉資訊。
四、上下階梯:設置供乘客上下車輛之階梯,除踏步高外,階梯高度不得
    超過三十公分。超過三十公分應以斜坡板輔助並派專人服務。階梯踏
    面不得突出,應為粗面或經其他防滑材料處理;其與踏面邊緣應有明
    顯色差,可供辨識,並應設置扶手。在車門打開時,應有適當的照明
    。
五、昇降設備及出入口:供輪椅上下之車門,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其輪椅無法單獨通過者,應設置可供輪椅上下之昇降設備、斜坡板並
    派專人服務。在車門打開時,應有適當的照明。
第八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
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
    車輛內前、後之適當位置。
二、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
  (一)在易於上下客車處,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或安放折疊
        輪椅位置,並設置固定輪椅裝置。
  (二)應於輪椅停靠位置旁設置扶手。
  (三)輪椅上下之車門與輪椅停靠位置之間的通道,淨寬度不得小於八
        十公分。
  (四)驗票設備的設置位置,不得妨礙輪椅通行。必要時,並派專人協
        助驗票。
  (五)輪椅停靠位置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三、博愛座: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客車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愛
    座,且座位至車門或出入口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四、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於觸動後提供
    聲音及燈號訊息;博愛座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五、衛生設備:若設置衛生設備,外部應提供使用狀況訊息,內部應設置
    求助鈴、扶手及防滑地板。
六、扶手及防滑地板:車輛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用
    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