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 制(訂)定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解釋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項所稱「樓地板面積」,係指「總樓地板面積」。
  二、第十一條所稱「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在同一建築物包含
      二類以上用途時,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類建築物」
      使用面積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