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行車事故罰鍰及吊扣牌照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生行
車事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處以罰鍰及吊扣牌照時,
為公路主管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統一,特訂定本基準。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發生行車事故之行政責任,由公路監理機關參酌警察
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之;其裁處程序,依行政罰法第八章
之相關規定。
三、本基準所定次數,依公路汽車客運業所屬營業車輛,自發生事故之日
起算前一年內事故之總數計算之。但重大行車事故次數計算時,不併
計一般行車事故。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行車事故罰鍰及吊扣牌照裁罰基準:
(一)一般行車事故,依下列基準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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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亡情形 │ 次數 │ 裁罰基準 │
├───────────┼──────┼───────────┤
│二人以下輕傷 │第一次 │ 一萬元 │
│ ├──────┼───────────┤
│ │第二次 │ 二萬元 │
│ ├──────┼───────────┤
│ │第三次以上 │ 三萬元 │
├───────────┼──────┼───────────┤
│三人以上十四人以下輕傷│第一次 │ 三萬元 │
│或二人以下重傷 ├──────┼───────────┤
│ │第二次 │ 四萬元 │
│ ├──────┼───────────┤
│ │第三次以上 │ 五萬元 │
├───────────┼──────┼───────────┤
│三人以上十四人以下重傷│第一次 │ 九萬元 │
│或二人以下死亡 ├──────┼───────────┤
│ │第二次 │九萬元,並吊扣該違規營│
│ │ │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
│ ├──────┼───────────┤
│ │第三次以上 │九萬元,並吊扣該違規營│
│ │ │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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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行車事故,依下列基準裁罰:
┌───────────┬──────┬───────────┐
│ 傷亡情形 │ 次數 │ 裁罰基準 │
├───────────┼──────┼───────────┤
│十五人以上受傷 │第一次 │三萬元,並吊扣該違規營│
│ │ │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
│ ├──────┼───────────┤
│ │第二次 │六萬元,並吊扣該違規營│
│ │ │業車輛牌照二個月。 │
│ ├──────┼───────────┤
│ │第三次 │九萬元,並吊扣該違規營│
│ │ │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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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以上傷亡或三人以死│每次 │九萬元,並吊扣該違規營│
│上死亡 │ │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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