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老舊計程車所有人減輕購車負擔,並
    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及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計程車:係指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一定車齡以上於基準日登
          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
          車輛),本部公路總局得視申請情況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及
          登記列管牌照之基準日。
    (二)更新:係指將原計程車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公路監理機
          關應於車籍資料註記「老舊計程車更新專案車輛,不得回復為
          計程車」),並以首次登檢領照之全新或較新車輛申領計程車
          牌照。
    前項第二款所稱較新車輛,以小客車租賃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理規則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提送中央公路主管機關造冊列管之車齡三年
    內車輛為限。
三、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及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自
    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車齡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為
    本案優先補助對象,同一申請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計程車公司(行號)自有計程車汰換,視優先補助對象申請情形由本
    部公路總局另行公告。
    本部對於購買燃油(含油氣混合)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
    車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購買油電混合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
    車購車費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購買電動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
    程車購車費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本部對於購買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較新車輛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車齡一年內車輛:
          1.燃油車:每輛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2.油電混合車:每輛新臺幣十七萬五千元。
          3.電動車:每輛新臺幣二十四萬五千元。
    (二)車齡超過一年至二年內車輛:
          1.燃油車:每輛新臺幣八萬二千五百元。
          2.油電混合車:每輛新臺幣十三萬七千五百元。
          3.電動車:每輛新臺幣十九萬二千五百元。
    (三)車齡超過二年至三年內車輛:
          1.燃油車:每輛新臺幣六萬七千五百元。
          2.油電混合車:每輛新臺幣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3.電動車:每輛新臺幣十五萬七千五百元。
    前項車齡以車輛出廠年月至購車統一發票開立年月所經過之時間計算
    。
    補助之全新或較新車輛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者,限向下列機構辦理分
    期付款:
    (一)金融機構。
    (二)汽車銷售業者之關係企業,其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應收帳
          款收買業務。
    (三)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屬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
          業公會會員。
四、申請人應於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參加老舊計程車更
    新補助登記表(格式如附件一)、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如經查明資
    料不實,取消其申請資格),向車籍所在地公路(或監理)機關(以
    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其申請截止日期以郵戳
    為憑。
    受理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先以車齡為排序,其排序以申請者之車齡
    為高者優先。
    申請人數於公告之申請期間超過補助名額時,以前項順位較高者優先
    補助,順位相同時,由本部公路總局進行抽籤,將抽籤結果公告於本
    部公路總局網頁,並由受理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數未達補助名額時,本部公路總局得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或
    申請期間。
五、補助款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核發:
    (一)經獲准補助之申請人,於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起六個月內購買
          全新或較新計程車,將原車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辦理報廢或變
          更為自用車,並於前述期限內備齊下列資料,向受理機關申請
          發給百分之七十補助款:
          1.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第一階段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二)。
          2.購買全新或較新計程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辦理分期付
            款者,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
          3.全新或較新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4.原車已報廢或其牌照已繳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影本;原車已變更為自用車者,檢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
            主聯影本。
    (二)申請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六個月內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於
          上述期限期滿後三個月內,檢具第二階段經費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三)及通過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其餘百分之三
          十補助款: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
            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但於車
            輛登檢領照後六個月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違規行為合計僅一次者,核撥百分之十
            補助款。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3.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
            屬實。
          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銷或註銷其駕駛執照或車輛牌
            照處分。
    申請人得於前項第一款規定期限屆滿前,向受理機關申請變更原申請
    補助種類,且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規定變更原申請補助種類者,以新申請補助種類之補助金額不
    高於原申請補助種類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訓練得由各公路(監理)機關自行辦理,或由各公
    路(監理)機關委託之訓練機構、各計程車公(工、協)會、經營派
    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訓練課綱及時數,由本部公路總局
    另行函頒。
    第一項第一款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以後者,本部公路總局得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計程車營運
    之實際情況,另行公告調整獲准補助之申請人購車期限,不受第一項
    第一款之限制。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前,申請人曾提出第二階段申
    請,因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但書之違規情形,經退件不予補助者,
    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得由受理機關逕撥申請人百分之十補助款;申
    請人未曾提出第二階段申請者,應於受理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補
    行申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登記表、經費申請表未簽名,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
          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四)統一發票所載日期較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為早。
    (五)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六)有事實足認申請人無法於新車登檢領照後營運至少二年。
七、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郵寄或親領支票:郵寄抬頭為申請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選
          擇親領支票者,限由本人簽收或委託代領。
    (二)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申請補助購置之計程車於二年內不得過戶,亦不得變更為自用車,公
    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二年內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原老舊計程車須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且不得回復為計程車使用
    。
九、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
    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
    本部其他計畫補助(含本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
    車經費者)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本部公路總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