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
  用之。
第四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
  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第五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
第六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
      。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由服務單位辦理。
第七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及見習。
  三、在職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第八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
      依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
      表,輪流實施。
第九條
  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十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一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