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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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行為 │罰鍰金額│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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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之初次違│一般省道│
│ 規者。 │三萬元 │
│ │快速公路│
│ │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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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第二│十五萬元│
│ 次起,每次逕行裁罰十五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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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一般省道│
│ 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三萬元 │
│ 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之初次違規者。 │快速公路│
│ │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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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一般省道│
│ 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六萬元 │
│ 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之第二次違規者。│快速公路│
│ │九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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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 │
│ 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 │
│ 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之第三次違規起,│十五萬元│
│ 每次逕行裁罰十五萬。另因違規情節重大肇致人員│ │
│ 傷亡,或回填不當材料者,每次裁罰十五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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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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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違規行為如涉及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則依相關處罰 │
│ 規定辦理。 │
│二、 以上所稱管線機構,係依申挖單位分別認定。 │
│三、 以上有關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 │
│ 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 │
│ 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對於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申挖 │
│ 案件之申挖單位或主辦機關(構)在該案件挖掘期間內,計 │
│ 算其違規次數。另如有跨越二個工程處者,係以各工程處轄 │
│ 區內之違規次數分別計算。 │
│四、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其違規次數之 │
│ 計算,係以首次違規日期起算二年期間內,累計計算違規次 │
│ 數。並以各工程處轄區內之違規次數分別計算。 │
│五、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另應要求回復 │
│ 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
│六、 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另 │
│ 應要求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
│七、 行為違反刑法規定者,應依刑法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
│八、 上述裁量基準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未達公路法規定之最高限或 │
│ 最低限,而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 │
│ 至公路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處分書內敘明 │
│ 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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