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修正
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計次電子收費
作業,依公路法第二十四條及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訂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局依本辦法第十七條委託民間機構(以下簡稱營運單位)建置自動
化電子收費機制,辦理通行費徵收業務。
三、本局電子收費作業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處理之
。
四、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管理:係指營運單位透過電子收費相關系統及設備依法向通
行本局轄管高速公路之車輛徵收通行費所需辦理之各項業務。
(二)電子收費設備及相關設施:係指包括作業管理所需之自動收費系
統、監控系統、覆核系統、備用電源系統、顯示與控制訊號、電
子收費交通管制系統等相關設施、車道系統設備之路側控制設備
、車道扣款控制器(含自動辨識交易功能)、車型辨識控制器(
含自動車輛偵測功能、自動車輛分類功能)、車道執法控制器(
含收費違規執法功能)及車道伺服主機等模組所組成;外掛設備
則由車內設備單元感應收發器、車輛感知/偵測器及攝影取像設
備等模組所組成。
(三)電子收費車道:係指於高速公路收費站車道內設置,供營運單位
向通行車輛收費之設施物及其相關收費設備。僅適用於以高速公
路電子收費票證扣款繳交通行費,不收現金與回數票。
(四)警察單位:係指依法執行勤務之國道公路警察機構。
(五)車內設備單元:係指置放於車輛內,提供用路人使用高速公路電
子收費及相關服務之設備。
(六)監控中心:係指營運單位為提供即時之監控機制,以確保前後端
系統於異常狀況發生時,能通報及協調各單位作緊急處理,並提
供事後之報表及品質改善機制,以確保系統正常運作,所設置之
運作管理中心。
(七)維運站:係指營運單位因應前端收費系統與設備之日常維護工作
執行,以及發生異常時之維修處理需求,於高速公路選擇適當之
收費站,設置維運站。並派維修技術人員備妥維修設備及備品進
駐,以全天候執行監控及維修任務。
(八)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係指經本局核准由營運單位發行或由營
運單位授權他人置於其所發行之感應式卡片,以憑進行電子收費
扣款交易,其使用辦法,依本局核定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
發售與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九)欠費代收專用帳戶:係指用路人透過營運單位之代收通路,將補
繳之通行費及相關作業處理費存入之專用帳戶。
(十)電子收費專用信託帳戶:係指營運單位受本局委託收取通行費,
以營運單位名義所開立之信託帳戶,結算電子收費帳務收支金額
。該帳戶係供用路人存入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加值金、撥付本
局通行費收入及與用路人帳務結算之用。
五、營運單位各電子收費車道之設置,應於現有收費站區域內布設之。
六、營運單位視收費站實際車流暨車道平衡因素,提出增設電子收費車道
之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增設。
七、監控中心之監控項目包含電子收費相關設施、通訊網路及資料中心主
機之設備運作狀態。
八、監控中心之電子收費系統監控作業,採全日24小時輪班制。
九、監控項目發生異常狀況時,監控中心人員應通知維運人員,及時作適
當之處理。
十、營運單位之通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收儲,係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費加值
金、補繳通行費及其作業處理費用等收入。
十一、高速公路通行費之加值由營運單位指定之服務中心或特約代收單位
辦理,其加值方式由營運單位公告之。所收取金額依規定存入電子
收費專用信託帳戶。
十二、補繳之通行費及其作業處理費,存入營運單位之欠費代收專用帳戶
。
十三、營運單位所收通行費收入,製作「各通路加值金報表」(如附件一
)、「通行量摘要總表」(如附件二)、「照章繳費車輛之通行費
轉付報表」(如附件三)、「通行費追補繳車輛統計報表」(如附
件四)、「通行費補繳轉付報表」(如附件五)、「客戶退費報表
」(如附件六)與本局辦理結算作業。
十四、營運單位受託辦理電子徵收通行費之各項作業成本費用,應製作「
照章繳費車輛之委辦服務費請款報表」(如附件七)、「通行費追
補繳之委辦服務費請款報表」(如附件八)與本局辦理請款作業。
十五、有關收入及費用之金額轉付時程、方式、負責單位、審查等另訂「
帳務結算原則及轉付作業程序」規定之。
十六、通行費及相關費用等之帳務處理及稽核,依本局會計制度辦理之。
十七、針對系統設備之維護,營運單位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車道扣款模組
、車牌辨識模組、車型辨識模組等各設備之維護工作,並訂定「日
常工作計畫」、「定期維護工作計畫」、「不定期維護工作計畫」
及「緊急維護計畫」。
「日常工作計畫」係指日常場地環境維護及設施功能檢查;「定期
維護工作計畫」包括定期保養與定期點檢;「不定期維護工作計畫
」係指設備系統的汰換。
「緊急維護計畫」係指當電子收費車道之收費機制無法正常運作時
,維護人員至現場處理系統修復之作業流程規劃。當電子收費車道
無法正常運作時,由營運單位通知本局並依「緊急維護計畫」處理
。
十八、各車道系統之主要設備單元需有容錯備援功能,主要設備單元發生
故障時,營運單位應切換至備援設備,以確保系統能繼續正常運作
。
十九、營運單位應審核確認各電腦系統間之電子資料傳遞及處理,以確保
資料傳輸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嚴防電子資料遭竄改。
營運單位應依電腦系統資料傳送紀錄,查核兩端電腦傳輸資料筆數
及內容之完整性,若發現資料短缺時,應重新傳送資料。
二十、營運單位之前端車道交易資料、加值交易資料、車內設備單元供裝
資料之處理需配合後端系統之驗證功能,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二十一、營運單位之車內設備單元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於發行、配送
、使用、終止等階段,應具備安全控管機制。
二十二、營運單位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必需具備安全基碼認證之功能
,基碼遞送須有完整安全控管機制。
二十三、營運單位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訂定「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對用路人之個人及車籍等資料提供完
善之資料保護機制。
二十四、營運單位對通行費之收繳、帳務、票務、報表之處理應指定專人
負責管理,有關現款之作業程序尤應嚴加注意管制。
二十五、營運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內部審核,對收費帳目隨時抽查
。
二十六、營運單位電子徵收之交易資料、帳務結算資料,應依「帳務結算
原則及轉付作業程序」執行。
二十七、本局得依「營運稽核管理作業程序」,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考
核營運單位之相關業務執行成效。
二十八、營運單位應訂定電子收費業務營業規章,經本局核准後公告實施
之。
二十九、免徵通行費之各類車輛依本辦法第十四條之各分類為限。
三十、免徵通行費之車輛須由各主管車輛單位先向本局申請審查核可後,
憑本局核發之文件,逕向營運單位申請購買安裝免徵通行費車輛專
用之車內設備單元。
三十一、國軍編裝車輛及國道客運路線班車,得免徵通行費。
前項車輛應支付營運單位作業成本費用。
三十二、免徵通行費之各類車輛,通行電子收費車道應依規定完成各專用
車內設備單元之安裝,並遵守相關注意事項,違者依不照章繳費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