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交通安
全宣導有關之公益活動,促進行人、車輛交通安全,從事發展公路業
務相關活動,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補助機關係指本局。
三、本補充規定所稱補助對象,係指辦理或協辦從事交通安全宣導等公益
活動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等非營利機構。
前項補助對象之補助需經上級機關核定者,不適用本補充規定。
四、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以下簡稱補助事項)者,得向補助機關申請
補助:
(一)參與或舉辦與交通安全宣導有關之活動。
(二)參與或舉辦與交通安全宣導有關之推廣會。
(三)參與或舉辦與交通安全宣導有關之相關研討會。
(四)依據工會法規定,公路工會辦理與公路業務相關之會務活動等事
項。
五、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應自辦理補助事項之三十日前,向補助機關提出
申請書及辦理補助事項之計畫。
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五)辦理補助事項之對象。
(六)補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七)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第二項第九款應列明自籌款金額與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補助事項不符第四點各款規定。
(二)未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或所提計畫不符同點第二
項及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期補正。
(三)最近三年接受補助機關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補
助機關所定補助範圍或項目支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
。
七、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無前點規定情事者,補助機關應審議下列事項後
,在法定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經費:
(一)計畫之完整性、創新性及可行性。
(二)預期成果及其可能性。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四)申請補助項目之必要性。
(五)補助事項之規模。
(六)補助事項之推動方式。
(七)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最近三年接受補助機關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前項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但配合補助機關重要政策辦理
之補助事項,不在此限。
八、補助機關應於收受申請補助案件後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函復補助對象
。
九、補助對象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下列文件,向補助
機關辦理核銷。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金額之比例繳回。
(一)工作成果。
(二)補助經費實支項目及實支總額、全部經費實支總額、補助機關及
其他機關實際補助經費之結報表。
(三)相關單據。
前項提報日期,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項結餘款包含補助機關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十、補助對象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補助機關所補助範圍或項
目支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補助機關所訂期限及
金額繳回。
十一、補助機關除辦理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成果考核與核銷外,應
按季於本局全球資訊網公開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
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