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收費站颱風期間收費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各收費站收費作業
    於颱風來臨時便於採取因應措施,以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及減少災害
    之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費站於颱風來臨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房屋外各種臨時性之懸掛物應即取下。
  (二)站區花木均應加支架保護並修剪樹枝以防損毀。
  (三)關閉門窗並架裝牢固。
  (四)檢查電路,注意各種標誌,以防脫落。
  (五)貯存發電機用油以備緊急發電。
  (六)多備飲水食物。
  (七)收聽颱風消息,注意其動向並嚴防積(淹)水。
三、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相關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收費站:
        值班人員隨時注意颱風消息、氣象局網站發布之預測資料、瞭解
        颱風動態、各縣市停止辦公及人事行政局網站已達停止辦公標準
        等訊息,並摘要記載於值勤紀錄簿內。
  (二)電子收費營運單位:
        應於二小時內將颱風期間緊急應變中心輪值表,以傳真或其他方
        式通知本局各收費站,以利收費站與電子收費營運公司緊急聯繫
        。
四、颱風來襲時,各收費站實施暫停收費之依據及時機、區域劃分
  (一)依據及時機:
        1.人事行政局網站或各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
          業辦法」規定之時間內宣布已達停止辦公標準或停止辦公時:
          全天停止辦公者自該日凌晨零時至夜間二十四時暫停收費;上
          午半天停止辦公者,自凌晨零時至中午十二時暫停收費;下午
          半天停止辦公者,自中午十二時至夜間二十四時暫停收費;晚
          間停止辦公者,自下午十六時至夜間二十四時暫停收費。
        2.人事行政局網站或各縣市政府未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
          作業辦法」規定之時間內宣布已達停止辦公標準或停止辦公,
          而臨時宣布時:
          指定開始暫停收費時間,應考慮各站執行相關通報與準備作業
          時間,及電子收費營運單位設定費率時間,以使人工收費與電
          子收費一致,準備時間自得知暫停收費訊息起一小時內實施。
        3.遇人事行政局網站或轄區縣市政府未宣布已達停止辦公標準或
          未通報停止辦公者,授權各站站長或站長代理人,依據中央氣
          象局預報之「各警戒地區風力預測」,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
          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
          以上時即分別於下列時段發布實施暫停收費:
         (1)依據二十二時所發布翌日零時至十二時資料,並於二十二時
            三十分宣布翌日零時至十二時暫停收費。
         (2)依據十時所發布十二時至二十四時資料,並於十時三十分宣
            布十二時至二十四時暫停收費。
  (二)區域劃分:
        同一縣市收費站暫停收費期間應一致。
        各收費站宣布暫停收費前,同一縣市行政轄區內之各收費站依附
        件一所指定收費站,由該站與同一縣市收費站及電子收費營運單
        位所送颱風期間緊急應變中心輪值表值星人員協商並指定執行暫
        停收費起訖時間。
        人工收費及 ETC車道暫停收費時段應一致,以整點或半點為原則
        。
五、颱風來襲時,各收費站實施暫停收費作業規定如下(如附件二流程圖
    ):
  (一)實施程序:
        1.人工收費及 ETC車道應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辦理暫停收
          費事宜。
        2.指定之暫停收費時段,應至少於得知暫停收費訊息後預留三十
          分鐘,以供各站執行相關通報與準備作業,及供電子收費營運
          單位設定費率。
        3.暫停收費起迄時間確認後,該收費站除以電話通知本局及電子
          收費營運單位值星人員,並立即填寫「高速公路局收費站颱風
          期間宣布暫停收費通報單」(如附件三),依通報單規定,傳
          真本局相關單位及電子收費營運單位。
        4.若颱風期間各縣市政府已通報停止辦公後又臨時通報正常辦公
          者,應恢復收費並依前述作業程序辦理。
        5.如有特殊狀況無法依上述時間完成準備時,應立即通報本局業
          務組轉局長核准後實施辦理。
  (二)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電子收費營運單位無法透過
        電信、網路等遠端方式於約定時間內完成系統費率之變更,導致
        人工收費暫停而電子收費發生溢扣款事件時,電子收費營運單位
        應辦理退費。
六、颱風期間受暴風雨侵襲,收費站所在地區形成災區,致與高速公路平
    行之地方道路無法通行時,為即時有效救災,收費站得報本局核定後
    宣布暫停收費。
七、收費站實施暫停收費措施時,各級人員除按相關收費作業規定外,值
    班室值勤人員應掌握狀況適時督導下列事項:
  (一)收費員轉動結帳鈕,車道保持開放。
  (二)懸掛各車道「暫停收費」相關標誌。
  (三)關閉收費票亭拉門及亭內燈光。
  (四)開啟票亭上方閃光警示燈。
  (五)通知轄區交控中心暫停收費「開始與結束時間」訊息並請其將相
        關資訊顯示於可變標誌(CMS)。
  (六)通知警察廣播電台配合廣播宣導。
  (七)人工與 ETC車道暫停收費時段應一致。
  (八)恢復收費時循相反作業程序操作,並注意人車安全,於值勤紀錄
        簿詳情記載暫停收費起訖時間及工作概況。
  (九)前述各項作業依附件四填寫檢核表。
八、各收費站於颱風後,恢復收費時應立刻整理環境,清除污物噴灑消毒
    藥品,如有傳染病立即逕往衛生機關隔離醫治,以防蔓延,並速將所
    有資料備齊專案陳報本局。
九、各收費站於颱風季節來臨前應加強行政人員相關程序作業以嫻熟本要
    點各項有關規定,並應自訂相關作業檢核表確實執行。
十、暫停收費結束後,各站應將暫停收費期間相關交通量、減收金額、相
    關證明文件及檢核表報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