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三十七條
行人護欄應設施下列地點: 一、行人跨越易生危險之路口。 二、沒有人行地下道或陸橋之處。 三、限制
行人穿越道
路之路段。 四、其他易使行人發生危險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