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制(訂)定
第三條
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
噪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
公尺之間。
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下
列地點測量:
(一)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範圍之室外地點測定者,應距離周
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要反射面一至二公尺。
(二)陳情人未指定地點者,由主管機關指定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或管
理範圍外與陳情人居住生活建築物最近處之室外地點測定之,
並應距離周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要反射面一至二公尺。
(三)執行補助計畫後之測量地點應於補助計畫載明之測量地點測定
之。
四、動特性:
(一)測量道路系統交通噪音使用快特性(FAST)。
(二)測量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使用慢特性(SLOW)。
五、測量時間:
(一)於陳情人指定時段進行連續測定。
(二)陳情人未指定時段則進行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六、測量項目:
(一)道路系統交通噪音須測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二)軌道系統交通噪音須測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及平均最
大音量(Lmax,mean,1h)。
七、背景音量之修正:
(一)測量地點之背景音量,至少與欲測定音源音量相差十分貝(dB
(A))以上。
(二)測量地點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數值 (L)介於三分貝(
dB(A))至九分貝(dB(A))時,則依下表進行背景音量修
正,或以音量之能量相減計算方式進行修正。
單位:dB(A)
┌───┬──┬──┬──┬──┬──┬──┬──┐
│ L │ 3 │ 4 │ 5 │ 6 │ 7 │ 8 │ 9 │
├───┼──┼──┼──┼──┼──┼──┼──┤
│修正值│-3.0│-2.2│-1.7│-1.3│-1.0│-0.7│-0.6│
└───┴──┴──┴──┴──┴──┴──┴──┘
(三)測量地點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數值小於三分貝(dB( A
))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當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背
景音量後,再重新進行測量。
八、複合性音量之計算及判定:
(一)測量地點包含軌道系統與道路系統,其複合性音量之小時均能
音量扣除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即為道路系統小時均能音量
。
(二)測量地點包含二個以上道路系統且各道路系統之間音量相差數
值小於十分貝(dB(A)) ,其複合性音量大於各道路系統噪
音管制標準時,各系統音量鑑別程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會商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後決定,並據以分析判
定各交通系統音量。
九、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測量地點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
下。
十、測定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時間、地點(含高度及座標,座標應採用 TWD97以上大
地基準)及測定人員。
(二)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
(三)測定結果。
(四)測定時間之氣象狀態(風向、風速、相對溼度、氣溫及最近降
雨日期)。
(五)適用之標準。
(六)測定過程錄音或錄影資料記錄。
(七)測量期間已存檔備查之噪音原始數據紀錄。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事項。
第四條
快速道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 \ ├───┬───┬───┤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
├───────────┼───┼───┼───┤
│第一類、第二類 │ 70 │ 74 │ 67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6 │ 72 │
└───────────┴───┴───┴───┘
第五條
高速公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 \ ├───┬───┬───┤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
├───────────┼───┼───┼───┤
│第一類、第二類 │ 70 │ 74 │ 67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6 │ 73 │
└───────────┴───┴───┴───┘
第七條
高速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65 │ 70 │ 6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0 │ 75 │ 65 │ 85 │
└──────────┴───┴───┴───┴──────┘
第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65 │ 70 │ 6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0 │ 75 │ 65 │ 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