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為處理
內部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三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各區鑑定會置委員六人,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其中第一款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一、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具有交通管理(運輸規劃、運輸管理)、
    交通(道路)工程、車輛(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學者;無上開專
    長之學者時,得就各該類相關專長領域之高中(高職)教師聘兼之。
二、具有土木(交通、道路)工程、機械(車輛)工程領域之技師證照者
    ,或具有法律、交通執法、公路監理相關專業之專家。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五條
各區鑑定會人事業務,由本局各區監理所人事室辦理。
第六條
各區鑑定會會計業務,由本局各區監理所主計室辦理。
第七條
各區鑑定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八條
各區鑑定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
定。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