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軍實施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測試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自103年9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執行依據:
依中華民國95年 4月20日國防部猛獅字第0950001109號、內政部台內
警字第0950870426號及交通部交管字第 09500003926號會銜修正「國
軍使用高速公路(公路)戰備跑道作業程序」辦理。
二、操演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藉由戰機起降操演測試,驗證部會及縣市
政府間行政協調、計畫能力及動員整備相關作業,以結合國防與民生
之運作,確保戰力維持,並有效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支援軍事作戰需要
,特訂定本規定。
三、國軍實施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以下簡稱操演)之期間
,自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翌【十七】日為預備日)上午零時起至
十一時止,實際操演之測試時間以公告為準。
四、操演範圍:詳如附件
(一)操演路段: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北從大林交流道二百五十
公里處,南至嘉義交流道二百六十四公里處)。
(二)操演空域:依實際公告之空域。
前項範圍,由本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會同
內政部,發布暫時性操演區域與事項之公告,並通報相關機關。
五、操演之項目如下:
(一)先期整備、協調作業及完成啟用時限等相關事宜。
(二)戰情傳遞及後勤、通資電整備作為等相關事宜。
(三)前進支援點驗證等相關事宜。
(四)戰備跑道啟用及解除管制作業等相關事宜。
(五)戰機起降航線飛行測試等相關事宜。
六、操演參與之單位如下:
(一)本部:
1.陸軍司令部、第五作戰區指揮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及陸軍
後勤指揮部。
2.空軍司令部、空軍作戰指揮部、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空軍第
四四三聯隊、空軍第四九九聯隊、空軍第四五五聯隊及空軍第
四三九聯隊。
3.憲兵二0三指揮部。
4.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
(二)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三)交通部:
1.國道高速公路局。
2.公路總局
3.民用航空局。
(四)嘉義縣、市政府:
1.嘉義縣警察局及消防局。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及消防局。
七、操演權責:
(一)本部、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民用航空局負責民雄段戰備跑道
啟用操演測試之工程、交通及空域管制相關事宜。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配合完成替代、管制道路規劃及交通疏導宣導作
業。
(三)空軍司令部負責全般整備事宜,並督導與管制第四五五聯隊完成
民雄段戰備跑道靜電搭地工程施作,並由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
程處相關工程界面施工時程配合辦理。
(四)第五作戰區指揮部協同嘉義縣警察局、憲兵二0三指揮部於戰備
跑道兩端實施交通管制及戰備跑道劃定作業區之周邊警衛安全,
並協同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負責戰備跑道防空兵火力部署作業。
(五)操演空域由空軍作戰指揮部及空軍第四五五聯隊配合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劃定。
(六)第五作戰區指揮部編組聯合運輸指揮處,負責道路管制、協調及
國軍軍事運輸作業。
(七)陸軍後勤指揮部負責前進支援點全般整備作業,陸軍52工兵群負
責本次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相關對空指揮所、聯合指揮所、
長官視導區暨及媒體採訪區所需平臺架設工程。
(八)嘉義縣警察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配合操演車隊輸運路線於各路
口實施交通管制與疏導作業,並派遣警車擔任車隊前導車。
(九)嘉義縣消防局與嘉義市政府消防局配合操演執行消防暨搶救任務
。
(十)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負責執行嘉義、民雄及大林交流道各出口
閘道交通管制及疏導作業,並派遣警車擔任車隊前導車。
(十一)民雄段戰備跑道各項設施移除作業,中央分隔帶混凝土護欄於
操演前 2日移除外,餘相關設施(如標誌牌面、路燈、電話亭
、交控電箱、鏈網及兩側雜木等)於103年8月底前完成清除。
(十二)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支援清掃車12部,任務期間如有不
足部分,由空軍司令部協調所屬單位自行籌措。
(十三)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期間,由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於 103年9月15日22時至9月16日12時採封閉雙向大林至嘉義路
段(含大林、民雄及嘉義交流道)。任務運補車輛於 9月16日
00時至02時間,由水上交流道集結整備進入前,封閉北上水上
交流道至嘉義交流道路段,俟運補車輛全部通行至嘉義交流道
進入演習管制區後再開放水上至嘉義交流道路段通車。
八、其他:
(一)操演測試係驗證「國軍使用高速公路(公路)戰備跑道作業程序
」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經常管制階段」之各項作為。
(二)操演測試命令統由本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發布。
(三)空軍作戰指揮部協助空軍第四五五聯隊完成各項空中及地面任務
整備支援措施,並由空軍司令部管制各項支援措施之節點。
(四)操演參與之單位,應於操演實施前完成各項整備作業,並對所屬
人員舉辦安全講習,以有效管控操演風險。
(五)操演相關整備作業所需經費,除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路面鋪
設、攔截鋼繩基座及發電機平臺道縫修補等項目由交通部國道高
速公路局支應外,另國軍戰機起降所增加之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
關(構)、單位及部隊調整預算支應。
(六)空軍作戰指揮部應於操演(含預演)前完成操演空域飛航公告之
發布。
(七)禁止飛鴿放飛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宣導事項請嘉義縣警察
局與民雄鄉公所配合空軍第四五五聯隊辦理;另由空軍司令部督
導所屬第四五五聯隊執行鳥擊防制作為。
(八)本部政治作戰局指導空軍司令部完成相關新聞發布事宜。
(九)空軍第四五五聯隊協調國道高速公路局及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事宜。
(十)本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負責督導與管制本次操演全
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