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代檢廠數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制(訂)定

一、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逐車登錄行車里程,並將里程資料存入車
    檢系統資料庫。車檢線每日作業結束後,應將當日受理檢驗『每一筆
    』檢驗(含里程)資料複製,再將複製資料一律轉換為『美國標準碼
    (ASCII)』 並以『純文字(.txt)』型態之資料用E-mail附加郵件
    經由數據網路傳送至監理單位指定地點存入『代檢廠數位管理系統』
    監理所主工作站及監理站工作站資料庫。傳送檢驗(含里程)資料,
    應依『每一檢驗單位、每一檢驗工作日』每日使用一個檔名傳送,資
    料的接收及存(讀)入資料庫應為整批作業。檢驗作業所顯示各種資
    料欄位代碼均應依監理單位提供標準規格代碼(如附磁片)編訂使用
    ,代碼如有增刪變更時,應洽監理單位統一訂定發布後再重新設定。
二、所謂『每一筆』資料,即是車輛進入車檢線鍵入『車號』接受檢驗,
    不論初檢或複檢、不論合格或不合格,每檢驗一次就應列印一次檢驗
    紀錄表,該檢驗紀錄表所顯示的全部內容資料,就是該『車號』當次
    檢驗的『一筆』完整檢驗(含里程)資料。每一筆檢驗資料傳送時如
    有車別、廠牌、型式、出廠年月、里程、檢驗結果等項目漏失或錯誤
    ,致監理所、站無法對該筆資料作正確有效的統計分析作業,則視同
    該筆資料漏失。
三、代檢廠每日傳送檢驗(含里程)資料應完整正確,如自檢驗日起逾三
    日監理所站仍未能正確完整接收列印代檢廠檢驗(含里程)資料時,
    應即通知代檢廠補傳送完整正確資料。代檢廠接到通知後應立即設法
    解決補傳送資料至監理所站系統資料庫。
四、監理所站應於每月五日前檢查轄區代檢廠上月份每日檢驗(含里程)
    資料傳送情形。若一個月內連續達五日次,檢驗(含里程)資料未能
    傳送或傳送漏失者,則代檢廠應「記缺點一次」,累計達十日次者,
    則代檢廠應「記缺點二次」,累計達十日次以上者,則代檢廠應「記
    缺點三次」,一年內每累計記缺點達五次者,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
    辦法」、「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