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抽查代檢廠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制(訂)定

一、受檢單位及抽查人員:
  (一)公路總局抽查小組人員於抽查當日至監理所(站)副所(站)長
        室集合,抽籤決定受檢之代檢廠後隨即前往抽查。
  (二)監理所、站抽查轄內各代檢廠,由副所(站)長或車輛管理課(
        股)長或資深技術人員率同技術人員(必要時增加政風、資訊、
        稅費人員)依照「代檢廠督導考核方案」及參照上個月「數位管
        理稽核」統計之複驗率排行名次未達標準者優先前往抽查。
  (三)受理檢舉案件或疑有代檢廠涉有檢驗不實或不法等情事,得實施
        專案稽核。
二、抽查項目及要領:
  (一)監控電腦作業是否異常
        1.觀察儀器檢測電腦列數值是否與各儀表顯示之數值相符。
        2.檢查電腦系統日期、時間是否正常。
  (二)檢驗儀器是否準確
        1.各項儀器未測試前是否歸零。
        2.以同一公務車輛於監理所站及代檢廠各測試取值兩次,比對檢
          驗紀錄表是否異常。
        3.前輪側滑試驗儀器之滑板於正常與鎖住(或固定一側)狀態時
          分別測試,比對其儀錶指示值、紀錄表檢測值是否異常。
        4.使用測試車以不踩煞車、不拉手煞車方式取測試值,比對儀錶
          指示值、紀錄表檢測值是否設定於合格範圍內。
  (三)查核錄影資料是否正常
        1.抽查當天驗畢車輛是否有漏錄或檢驗不實情形。
        2.現場抽取二年內任一天錄影資料做查核,並得攜回錄影資料至
          所站查核。
  (四)檢驗車輛是否確實
        將已檢驗完成(或合格)尚未離廠之車輛重新檢驗,比對該車二
        次之車輛檢驗紀錄表之檢測值是否異常。
  (五)逾檢罰款查核
        1.抽查近二年內任一天之逾檢車輛是否依規定先繳罰款再驗車。
        2.抽查有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舉發超過應到案日
          期之車輛檢驗。
  (六)資料查核
        1.查核檢驗紀錄表與其他日報表(含作廢收據正本、檢驗清單、
          日分項分帳報表、日分項結算報表、日總結算報表、定檢銷號
          日報表、不合格修理時間檢討清單及逾檢違規罰款日報表)是
          否按日裝訂。
        2.抽查「儀器故障維修、校正、保養紀錄」、「車檢儀器及錄影
          帶每日自行檢查紀錄表」及「每日驗驗員、技工出勤情形登記
          簿」等資料是否完整落實。
        3.抽查近二年內檢驗紀錄表之檢測值是否異常,登檢簽證是否符
          合規定。
        4.依據「代檢廠數位管理稽核作業系統」查核重要統計數據是否
          合理。
  (七)說明牌、證照之懸掛及政令宣導
        檢驗合格標準說明牌、檢驗員、技工之證照是否依規定懸掛、政
        令法規宣導是否配合辦理。
  (八)場地佈置、環境概況
        待檢停車位、標誌、標線是否明確符合規定,檢驗流程是否順暢
        ,檢驗線及儀器是否整潔,檢驗與修車位是否完全隔離,進出車
        道是否影響鄰近交通安全。
三、抽查結果及處理:
    抽查結果如有違規則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汽車委託檢驗
    合約書」「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車輛檢
    驗全程數位錄影暨遠端監控系統作業要點」及「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站代檢廠數位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違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抽查
    結果績優者,提報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