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修正
一、依據: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 0一年八月十七日會研字第一 0一
二一六一 0二八號函頒「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
(二)交通部提升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二、總體目標:
(一)持續推動民眾滿意服務,塑造專業、便民、高效率的公共服務形
象與聲譽。
(二)促使政府資訊透明化,提供友善網路服務,確保民眾知的權利與
資訊使用權。
(三)整合服務功能,統合運用資源,開發創新服務措施,提升交通服
務品質。
三、實施對象:各區監理所、站及公路人員訓練所、訓練中心。
四、計畫內容:
構面(一)優質便民服務:
(圖表請參閱附件)
構面(二)資訊流通服務:
(圖表請參閱附件)
構面(三)創新加值服務:
(圖表請參閱附件)
五、實施步驟:
(一)各監理所、站及訓練所、訓練中心應分別依據行政院頒「政府服
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交通部提升服務品質實施計畫」及
本局「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分別訂定執行計畫,並據以辦理
。
(二)除本執行計畫所列之三大構面、六項策略、三十一項方法外,各
機關(單位)執行計畫應依所管業務特性訂定執行計畫,包含依
據、總體目標、實施對象、計畫內容(以列表方式)、實施步驟
及績效評估等。
(三)研訂執行計畫應檢討與為民服務有關的制度規章、作業流程、申
辦手續、服務措施等各層面,突破舊有作法,提出年度預定進行
之重點工作。
六、績效評估:
(一)本局為民服務考核小組將定期及不定期(每半年一次)實地查核
各監理所、站及訓練所、訓練中心服務品質推動及執行情形,並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升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與獎懲要點」辦理
考核結果獎懲。
(二)各監理所、站及訓練所、訓練中心應自行規劃辦理考核及獎懲,
本局依據交通部年度分配名額推薦參加交通部評審。
(三)各監理所、站及訓練所、訓練中心應成立提升服務品質工作小組
,加強辦理平時測試及查核,針對缺失,隨時輔導改進,作為年
度服務績效之評審依據。
(四)本計畫推動期程自一0二年一月至一0五年十二月,以四年為期
,如有未盡事宜,將視整體計畫執行情形隨時檢討與修正,並得
依實際需要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