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制(訂)定

九、法制單位對於應提送國賠小組之國賠案件,應於業務單位將「國賠事
    件處理表」、擬具之處理意見及有關案卷等資料送達後之七日內召開
    國賠小組會議。
    前項會議,國賠小組得視需要,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證人、
    鑑定人或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國賠小組為審查需要,得得邀請具有專業知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提供
    意見,並得會同業務單位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