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機械肇事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修正
六、肇事責任之認定效力依序規定如左:
(一)司法判決確定有責任者。
(二)轄區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覆議有責任者。
(三)轄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有責任者。
(四)本局肇事審議小組審定有責任者。
(五)本局所屬單位肇事審議小組審定有責任者。
肇事人員自認有責任,並經主管單位肇事審議小組審定者。
十二、車輛機械主管單位獲悉行車肇事後,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依肇事之等級派遣必要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
救護、支援、會辦之處置外,並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
、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人之資料,作為處理依據,並於二十四
小時內填報肇事簡報表及通知保險人。
(二)肇事發生後,駕駛人應填具「行車肇事處理方式調查表」。
(三)重大肇事及普通肇事應即轉報主管單位,並層轉局長。
(四)除輕微肇事自行和解外,應即申請鑑定肇事責任。
(五)肇事案件若屬重大違失事件,應依本局及所屬各機關(構)處
理重大違失事件作業流程辦理。
十七、左列事項應延聘律師訴訟,但訴訟標的過低,或無適當律師可聘者
,主管單位得代理訴訟。
(一)肇事責任鑑定與事實不符影響和解者。
(二)對造當事人要求之賠償無法接受經提起訴訟者。
(三)肇事駕駛人員刑事訴訟有影響民事賠償之虞者。
(四)保險人不同意之給付或墊付無責任肇事之費用,肇事責任人不
願償還者。
二十一、行車肇事係因駕駛人員違規所致,除保險理賠外,尚需本局負擔
部份,經衡酌下列違規情節之輕重,依比例分擔費用:(一)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或第五十四條重大違規肇事
者,經鑑定為肇事主因者由駕駛人分擔二分之一,肇事次因者由
駕駛人分擔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費用,最高額以新台幣壹佰萬
元為限;未配賦司機之車輛經主管核派駕駛者,經鑑定為肇事主
因者由駕駛人分擔四分之一,肇事次因者由駕駛人分擔十分之一
至八分之一之費用,最高額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限。(二)其他
違規肇事者,經鑑定為肇事主因者由駕駛人分擔十分之一至五分
之一,肇事次因者由駕駛人分擔二十分之一至十五分之一之費用
;未送鑑定且自承有過失責任者,其分擔比例為二十分之一至五
分之一,最高額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限,但未配賦司機之車輛經
主管核派駕駛者,得免負擔費用。
前項本局負擔部份包含肇事雙方之人員傷害、財物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