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機關社團經費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修正
一、依據:本局「員工文康社團活動輔導要點」。
二、目的:輔導本局暨所屬各機關社團活動有效運作與發展,以提升社團
活動品質,並達維護同仁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之
目的。
三、社團組織:
(一)社團之成立應經機關員工30人以上共同發起。
(二)社團應訂定組織章程,內容包涵成立宗旨、社員、組織與職掌、
經費、會議、任期、活動方式…等,並簽經機關首長核可後成立
。
(三)社團每年至少由社長召集社員大會1次。
四、社團經費:
(一)各社團活動所需經費以社員繳交為主(應能自負盈虧,其標準由
各社團於章程中明訂),本局並酌予補助。
(二)經費來源:由本局文康活動預算勻支。
(三)補助程序及原則:
(1)局內外各機關人事單位應督促所屬各社團於每年11月底前預
擬下年度活動計畫及經費需求,並檢附社團章程彙送本局人
事室辦理。
(2)本局人事室於彙整社團補助經費資料後,提請本局「員工體
育文康活動工作計畫會議」就年度預算審核訂定各社團補助
額度。
(3)各社團年度補助經費以不超過31,000元為原則:
┌─────┬────────┬─────────┐
│社團人數 │補助經費(元) │備註 │
├─────┼────────┼─────────┤
│30人以下 │以15,000元為度 │本局已成立之社團,│
├─────┼────────┤另視各社團活動性質│
│31-50人 │以21,000元為度 │、活動次數通盤考量│
├─────┼────────┤。 │
│51人以上 │以31,000元為度 │ │
└─────┴────────┴─────────┘
(4)礙於文康活動經費逐年縮減,所屬各機關年度補助社團總數
最多以3個為原則。
(5)各社團於辦理活動後應檢據核銷,如有核銷不實經查證屬實
者,嚴予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停止該社團補助經費申請 3
年。
附則: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