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管制及稽查(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自發布日實施 修正

第四章  附則
十九、緊急性防災救險工程產生之剩餘土石方,除優先提供相關營建工程
      回收再利用外,其剩餘土石方處理所需緊急堆置,不受「營建剩餘
      土石方處理方案」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之各項規定及
      本要點關於前述規定條文之限制,其處置地點及數量應副知當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利查核管理。
二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