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緊急性防災救險工程產生之剩餘土石方,除優先提供相關營建工程 回收再利用外,其剩餘土石方處理所需緊急堆置,不受「營建剩餘 土石方處理方案」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之各項規定及 本要點關於前述規定條文之限制,其處置地點及數量應副知當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利查核管理。
二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