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機關備勤室使用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制(訂)定
一、為統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之備勤室管理,
特訂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備勤室,係指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因公務需要,由各單
位提供員工執勤及準備期間待命及休息之處所。
三、值班室為各單位人員值勤處所,與因公備勤時休息使用之性質不同,
屬辦公處所管理之範圍;另備勤室非屬宿舍管理範圍,故不適用宿舍
管理手冊相關規定。
四、備勤室應以提供多人共同或輪流使用,由各管理單位視備勤室數額調
配之,不得做為居住處所。
五、備勤室由各管理單位視經費狀況提供基本設備及家具;其水電、瓦斯
、公共管理及維護費用,由各管理單位相關經費支應。
六、備勤室使用程序:
(一)使用人應填具申請單(如附件),送管理單位審核登記,非經核
准不得擅自使用備勤室。
(二)使用人如無公務備勤需要,應立即遷出,不得佔用。
七、備勤室管理原則:
(一)管理單位應經常派員視查各備勤室使用情形,使用人不得拒絕。
(二)備勤室內環境應經常保持整潔,不得隨地丟棄果皮、紙屑、煙蒂
等垃圾廢物。
(三)公有設備使用人應共同愛護使用,不得任意破壞,違者照價賠償
並究責。
(四)使用人應隨手關閉不必要之燈光、冷氣及自來水,以節約能源。
(五)使用人應隨時注意電線負荷,以防火災,不得任意自行裝接電源
,使用電器用具,違者沒收該器具,並以竊電究辦。
(六)禁止使用人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
(七)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違者依規定懲處。
(八)遇有風災、地震、空襲、火警或其它意外事件時,使用人應服從
管理單位之指揮,以免釀成重大災害。
(九)備勤室公共區域之環境清潔衛生及修繕,由管理單位負責辦理。
(十)使用人應維護環境,並於備勤室內範圍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等寵
物,以重衛生。
(十一)房間內不得高聲喧嘩或收聽音量過高之廣播、電視等,以保持
寧靜。
(十二)使用人應注意出入安全,如遇緊急危難,必要時報請管理單位
協助,管理單位經被通知後,應立即採取緊急必要措施。
八、本規定應張貼於各備勤室內明顯處供使用人遵循。
九、使用人如有違反規定情事,由管理單位簽報單位主管依規定處理;管
理單位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