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站志工招募要點

中華民國93年2月 制(訂)定

一、目的:有效運用社會資源提昇為民服務品質。
二、對象:年滿二十歲,國(初)中以上畢業,品德優良具有熱誠、熱心
    人士,以本局退休人員為優先。
三、方式
  (一)聯繫本局退休人員。
  (二)以登報、公告方式招募。
  (三)向公益團體招募(慈濟功德會、同濟會、獅子會、救國團等團體
        ...等)。
四、福利:
  (一)同一日出勤每滿三小時提供便當費八十元、茶水費二十元為上限
        。
  (二)同一日支領公車來回兩趟車資一份為上限。
  (三)一百萬元意外事故險。
五、服務時段:配合監理所站作業時間,每週至少出勤三小時。
六、甄審訓練:所、站甄審新進志工由監理所所本部負責督導,招募、管
    理由人事室(行政股)負責辦理,訓練由研考單位負責辦理,不得由
    志工選任隊長以免溝通不良;甄審合格之志工應施以機關業務介紹及
    服務禮貌訓練,完成訓練經測驗合格將志工人事資料報所核備始得運
    用。
七、工作性質:負責引導、解說、安撫民眾情緒、取號機操作、教導使用
    電話語音轉帳繳納交通違規及汽燃費,
    及協助服務殘障人士等項目,以補充服務中心及巡迴服務人員不足。
八、衣著:配戴志工服務證並穿著黃色服務背心。
九、獎勵:每年辦理優秀志工(服務滿一年,累積服務時數一百五十小時
    或具特殊優良事蹟)獎牌或獎品之頒贈。
十、禁止事項:
  (一)不得代理民眾辦理案件而收取費用。
  (二)不得有損及服務單位形象之行為。
    如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即解除志工身份。
十一、各所、站志工志工人數標準:
      於預算可容納範圍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專案」實施中,維持執行
      計畫書所規定之工作量條件下,不予限制進用人數。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