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審核及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修正

第三章  土資場管理作業
十一、土資場啟用後,經營管理人應於每月五日前逕向內政部營建署建立
      之全國性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申報土資場剩餘容量及
      處理、轉運、再利用土石方等資料,並將申報資料函送本局工程主
      辦機關及相關縣(市)政府備查。土資場主管機關應於次月上網查
      核餘土總量。
十二、土資場營運期間,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定期派員抽查,並將抽查結
      果按季陳報本局核備。經檢查不符原計畫者,得暫停使用並令其限
      期改善,經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複查改善完成者得恢復使用,如仍未
      改善者則依本作業要點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三、土資場管理單位違反有關法令規定,除依法追究外,並得公告撤銷
      許可。
十四、土資場遇下列情況,得於核准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申請營運展期登記
      :
    (一)具最終掩埋處理功能,其容量尚未飽和者。
    (二)工程剩餘土石方採自設專用土資場方式辦理,因工程尚未完工
          ,且土資場容量尚未飽和者。
      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5.核准啟用函影本。
      6.營運月報表。
      7.土資場現況全景照片。
      8.預定展期之期限。
      前項申請經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書圖文件,裝訂為合訂
      本乙式二十份,報經本局核可並報奉交通部核備及副知當地縣(市
      )政府,始可核發展期許可。
十五、土資場處理容量已飽和、工程自設專用土資場之工程完竣時,應備
      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營運終止(或註銷)登記申請:
    (一)申請書。
    (二)核准啟用函影本。
    (三)土資場現況實測地形圖及照片。
    (四)當月營運月報表或處理紀錄表等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經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書圖文件,裝訂為合訂
      本乙式二十份,報經本局核可並報奉交通部核備及副知當地縣(市
      )政府,始可核發終止(或註銷)登記許可。
十六、本局遇下列情況,得主動要求土資場經營管理單位辦理營運終止或
      註銷等封場登記:
    (一)土資場使用期限屆期未依本作業要點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展期者
          。
    (二)依據土資場月報表研判或經現場會勘認定,不宜再收容處理者
          。
    (三)違反本作業要點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十七、依本作業要點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辦理展期、營運終止或註銷封場
      登記,本局得會同相關單位經現場勘查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