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審核及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修正
第二章 土資場申請及審核作業
四、本局審核所屬機關辦理營建工程土資場之申請設置案件(以下簡稱申
請案件),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審核。申請人(或機關以下同)於各
審核階段應提送下列書圖文件乙式二十份(視需要得增加份數):
(一)初審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
3.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
圖謄本(使用範圍須著色標示)、土地複丈成果圖,非自有土
地者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涉及變更編定者另檢具同意書)
。
4.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場址位置圖、範圍圖、概要說明)及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二)複審
1.申請書(附初審認可文件)。
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
圖謄本(使用範圍須著色標示)、土地複丈成果圖,非自有土
地者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涉及變更編定者另檢具同意書)
。
3.設置場地計畫書圖,包括:
(1)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地形圖、位置圖、配置圖及現況照片)
。
(2)容量計算書:以具比例尺之設計地形圖及斷面圖計算。
(3)如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污染防制(治)措施計畫:含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水污染防
治措施、道路污染防制措施、噪音及振動污染防制措施等。
(5)分區分段分期計畫書(含使用期限)。
(6)交通運輸計畫。
(7)再利用計畫。
4.依法令規定認定必要時,應檢附下列圖書文件:
(1)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2)水土保持計畫。
(3)軍事禁限建管制。
5.其他經相關單位認定需增加之文件。
五、申請設置土資場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及
環境影響評估法等規定辦理,並應委由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必要之簽證
。
六、申請案件程序如下:
(一)初審:
由工程處就申請案件辦理現場會勘與進行審查,並應自收件日起
三十日內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案件經初審認可後,申請
人應於通知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必要時得申請延長該期限。
(二)複審:
由本局就申請複審案件進行審查,並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將複
審意見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該期限。申請人應依複審意見
修正相關書圖文件後,提送本局核定並報交通部核備。
前項土資場審核之作業流程詳如附圖;審核之作業分工及程序詳如附
表。
七、本局審查申請案件時,得視機關主管權責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環
境保護署、營建署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會同審查。
八、土資場不得申請設置地區,應遵照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肆第二點之規定。土資場設置應有之設施,應符合前揭方案肆第三
點之規定。
九、本局所屬機關辦理營建工程設置土資場應有之設施完成後,應檢具核
准文件及完成後之照片,報經本局勘驗核可並報奉交通部核備後啟用
及副知當地縣(市)政府。
十、申請案件內容經本局核可後,遇有容量、位置等重大變更事由者,申
請人應提出變更計畫之書圖文件,報經本局核可並報交通部核備及副
知當地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