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機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制(訂)定

四、登記桌作業
  (一)公文簽收注意事項:
        1.單位登記桌對於送至單位之公文應即時簽收,進行分文,如係
          由專人負責分文,亦應先行簽收後,再提醒分文人員進行公文
          分派,避免耽擱。
        2.簽收公文時,對於紙本簽核公文,需確認紙本已送達且附件與
          公文內容相符,再進行簽收。
  (二)單位紙本收文登記注意事項:
        1.除受文者為個人者得直接送交承辦人外,單位登記桌收受紙本
          單位文時,應確實辦理收文登錄。
        2.單位紙本文經掃描轉線上簽核辦理者,紙本文由登記桌依序保
          存,並由各單位自訂銷毀計畫,執行銷毀。
        3.公文採線上簽核方式:進行單位紙本掃描,確認系統帶入之各
          項資料與原文相符,紙本文掃描轉線上簽核後,原實體文存於
          登記桌處不送承辦人收執,俟該文結案後,如屬單位存查,由
          登記桌收存保管並自訂銷毀計畫,執行銷毀。發文後如屬機關
          存查,則由承辦人向登記桌取回該實體文並完成全案編寫頁碼
          後,列印歸檔附件清單併送檔案室歸存上架。
  (三)公文傳遞:
        1.進行線上公文傳遞,應注意確實依設定流程傳送,如屬會辦性
          質,應檢查相關人員已會畢再行送回;紙本簽核案件,應於線
          上流程傳遞後30分鐘內將紙本送出。
        2.紙本簽核公文,於送會、陳核判等傳遞過程中,均應使用公文
          夾,一文(案)一夾,且一夾到底,會辦過程中仍應使用主辦
          單位之公文夾,無需抽換。
  (四)發文/存查注意事項:
        1.內部文結案以單位發文或存查為原則,並以電子格式歸存單位
          檔;有下列情形者仍應辦結後歸存機關檔(單位發文後歸存機
          關檔):
         (1)重要事項以單位文簽請一層主管批示者。
         (2)內部文以機關名義發文者。
         (3)以單位名義發文,惟受文者含有非本機關內部單位或人員者
            。
        2.對於送發或送存結案之公文(含單位文),登記桌應先檢查文
          稿批示之決行用語是否正確,再送件。
        3.單位發文 :
         (1)單位文(含便箋)含有實體附件者,須採紙本發文,亦即執
            行單位發文作業時,受文者之發文方式需為「人工交換或郵
            寄」,紙本文印出後連同附件以「單位發文送件表」送受文
            單位簽收。
         (2)公文正副本含有可電子交換發文者,應於發文次日檢視系統
            公文電子交換情形,如有異常應即改發紙本文;並每日核對
            電子發文清單,檢視是否有漏發之電子文。
         (3)各機關人事、政風、主計、鑑定會及外派單位(監理站、分
            站、工務段)等得以單位名義發文,其他單位應有機關授權
            始得以單位名義發文。
        4.單位存查:
         (1)單位登記桌對於承辦人送請單位存查之案件,應檢視案件是
            否已決行,再執行存查作業。
         (2)單位文如以紙本簽核辦理,發文或存查時,應由承辦人將來
            文及簽辦過程文件掃描為電子檔,儲存於公文系統(即上傳
            為參考資料),以便日後查閱參辦。簽核紙本全卷交送登記
            桌保管,並由各單位自訂銷毀計畫,執行銷毀。
  (五)稽催與報表列印:各單位登記桌應定期列印稽催報表提醒承辦人
        公文儘速辦理;會辦案件超過 4小時以上尚未會畢送出者,催請
        承辦人或主管加速會辦。逾期案件並應列印報表送各業管主管督
        導辦結。
六、表單申請(決行層級表詳如附表1)
  (一)公文展期申請或變更限辦日期申請:
        1.公文展期申請 :
         (1)案件經詳細檢討,「一般公文」且「非限期案件」始可申請
            展期,其他「以案管制」公文則為延長辦理期限,須簽請主
            管核可後,會請管考人員修改公文限辦日期。預計不能於規
            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應在處理時限屆滿前,報請權責主
            管核准展期。
         (2)歷次展期日數累計逾 7日以上,需經一層主管(或幕僚長)
            核可,展期申請次數最多2次。
         (3)各類公文未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即屬逾期案件。
            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仍為逾期,僅於展辦期限內可不被稽
            催列管,如公文確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責任。
        2.一般公文限期案件變更限辦日期申請:
         (1)來文訂有期限,如不能按期辦結時,應於限辦日期屆期前先
            行協調來文機關,如來文機關同意更改處理期限(視需要填
            具公務電話紀錄備查),於變更速別及限辦日期作業辦理變
            更限辦日期;如不同意,承辦人員應依來文規定期限內辦結
            。
         (2)限期案件由系統預帶「業經○○機關○○承辦人電話同意於
            ○○年○○月○○日前回覆」,承辦人應確實填寫申請。
         (3)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案件,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
            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鑑定完竣,
            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鑑定者,得予延長」,須簽
            請主管核可後,會請管考人員修改公文限辦日期(無須透
            過表單申請展期),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二)調案及借調展期申請:
        1.以線上簽核辦結之案件,原承辦人得視需要於系統內檢閱相關
          電子檔,無須辦理調案申請。因退離職或業務調整調至他單位
          ,則需透過調卷申請始得開啟。
        2.申請調閱本單位線上簽核案件,經權責主管同意系統即自動開
          放可檢視功能,並於15日(日曆天)後自動關閉,如仍有調閱
          需求,須重新申請調閱。
        3.調閱非本單位公文,或已裁撤單位公文,需經本單位主管及權
          責主管同意始可調閱。
        4.調閱紙本公文,自檔管單位借出後,應於期限內歸還,如未能
          於期限內歸還,應辦理借調展期申請。屬「檢調」借調案件,
          應先簽奉核准,再於借調申請表單借調事由填入奉核文號申請
          檢調借調。
        5.檢調借調申請最長1年,最多可展期1次。逾期仍未歸還者,由
          申請單位函請借調機關查覆預定借調終止期限,並依查覆結果
          重新申請。
  (三)以案管制案件解除列管申請:
        1.以案管制案件應以主案辦理發文或存查,並於結案後 5日內申
          請解除列管。
        2.申請解除列管由承辦人輸入主案文號後,系統帶出相關聯的以
          案管制副案,副案辦理時未以以案管制創稿方式辦理者,須由
          承辦人於以案管制作業予以聯結。
        3.以案管制案件是否合以解除管制,由各業管主管本於權責認定
          ,各列管人員則透過列管案件追蹤解除列管妥適性。
  (四)專案管制:
        1.一般公文如為限期案件不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一般公文申
          請專案管制案件以期限內提出為原則,且須經一層主管核可。
        2.專案管制申請次數最多 2次(即申請1次,最多展延1次)。自
          「收創日」起算迄預定辦結日期,不得少於30日,累計最多不
          得逾180日(日曆天)。
        3.專案管制案件應符以下成立要件:
         (1)實質要件: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30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繁雜案件,諸如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
            能定案者,可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2)程序要件:
            A.須於案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B.如因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
              ,申請時間不受前項限制,惟書面指示應掃描以電子形式
              上傳表單申請作業辦理申請。
            C.應由承辦人敘明「專案名稱」、「預定結案日期」、「申
              請理由」,並訂定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間,送交專責管
              制單位審核後,陳請一層主管核准。
            D.如未能於預定完成時間辦結,應於屆期前申請展期。
        4.專案管制案件單獨統計管制,不列入一般公文統計數量。
        5.一般公文以案管制公文如限期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
          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監察案件已具專案性質
          ,均不得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應嚴格審查、嚴密管制,避免浮濫。
  (五)延後歸檔申請:
        1.公文結案後,應於 5日內歸檔。因故未能立即歸檔者,須於表
          單申請作業申請延後歸檔,每次申請最多5日,申請次數最多2
          次。
        2.應歸檔案件結案後逾 5日仍未送檔案室歸檔,亦未依規定申請
          延後歸檔者,由檔管人員催請承辦人辦理歸檔或提出延後歸檔
          申請,經催辦3次仍未依規定辦理者,提報懲處。
  (六)變更速別申請:
        1.對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業管主管
          核准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2.變更速別申請核准後,由系統依據變更後的速別自動變更「限
          辦日期」(即最速件1天、速件3天或普通件6天)。
        3.速別經變更調整後,於變更後之限辦日期內辦結者,不以逾期
          論處。
  (七)改分申請(參照第三條第(十)點分文/改分規定):
        1.線上簽核案件以表單作業申請改分,紙本簽核案件仍以紙本簽
          核方式辦理。
        2.應確實洽詢受改分單位承辦人或主管同意後,再填寫改分申請
          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