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罰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制(訂)定

一、依據:依據交通部95年11月17日交路字第0950011091號函辦理。
二、目的:公路總局各監理所委託之代檢廠,可代收定檢車輛違反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罰鍰(以下簡稱強制險罰鍰)。
三、代收對象:各公路監理所、站管轄車輛,結清強制險罰鍰後並於該代
    檢廠參加定檢者。
四、代收項目:可郵繳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
五、代檢公司應負擔連線代收檢驗車輛強制險罰鍰系統之軟硬體設備費用
    並負責提供各監理所、站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所
    需之資料,以供查核與銷案。
六、手續費之規定:代收之強制險罰鍰,應開立收據予繳款人,每筆得收
    取手續費不超過新臺幣九元,由繳款人於繳費時支付,惟代檢公司應
    於收取手續費前,明確告知繳款人,並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繳款人。
七、代收款項繳回之規定:代收之款項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如遇國定
    例假日得順延至上班日)中午十二時前以轉帳方式悉數解繳指定之公
    庫專戶,並應每日將收據報核聯、每日分項結算報表、公庫送款憑證
    報核聯表等彙總解繳監理所點收。
八、退還費款之規定:代收費之電腦資料,經由線上即時傳輸至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銷案,次日再由監理所下載及列印各項
    代收費用之交易明細報表,並與代檢公司提供之報表勾稽。倘繳款人
    於繳納費款後,提出異議者,案件如經依複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
    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費款者,由監理所辦理退還,必要時監理所
    得請求代檢公司協助。
九、已開單強制險違規單據,代檢廠不得作廢該單據,需填寫「公路監理
    加值服務代檢系統資料修正申請單」至管轄代檢廠之監理單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