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預約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制(訂)定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 102年7月2日路監牌字第1021004529號函辦理。
二、預約方式:現場預約:客戶至櫃台預約。電話預約:客戶來電預約。
三、預約時間:自指定檢驗日期前一個月起開放預約。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八時至下午十七時;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例假日(國定假日)不
    辦理預約。
四、預約時段:分上午、下午、晚上三時段。其保留時間為上午時段至十
    一時止;下午時段至十四時止;晚上時段至十八時止,除另有約定時
    間外,逾時自動取銷預約車額,餘額開放至現場待檢之車輛。
五、預約車額:在不影響現場檢驗車輛之權益,各代檢廠依實際業務需求
    自行訂定預約額度。惟不得少於本所核定檢驗額度(日間、夜間)百
    分之十。
六、預約車輛依約準時到廠後,掛上『預約車』標示,以資識別。該車即
    與現場待檢車輛依序受檢。
七、各代檢廠於營業時間內,應派專人辦理預約事宜(接聽電話),並登
    錄於預約登記簿(保存二年)備查。
八、受理車輛預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公路監理電腦系統查詢:
        1.指定檢驗日期是否逾越預約日期。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於預約日期,其有效期間三十日以上。
        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件數與金額。
        4.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含燃料費罰鍰)金額。
  (二)登錄預約簿:
        1.明確告知(一)各項事宜。
        2.明確告知預約日期、時段及保留時間,逾時自動取消預約。
        3.前一日或當日再通知確認。
九、如查獲未辦理預約者,除取消星期六上午增加之車額數外,並處以每
    日減少驗車數10輛為期1個月。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取得協議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