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修正

一、依據公路公共運輸計畫意旨訂定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本案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並由所轄各區監
    理所(下稱監理機關)以公路總局名義代為執行。
三、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且符於下列規定:
           (1)一般公路客運車輛:
              A.申請汰換年度仍繼續經營,未有停業、破產及歇業等未
                營運事實者。
              B.補助購置車輛應於公路總局指示補助汰換年度及該年度
                以前出廠之舊車進行汰換,且使用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
              C.申請業者應提出公司整體車齡資料,且汰換車輛應以該
                公司所屬一般公路客運路線車輛中最老舊之車輛優先汰
                換(未以最老舊車輛汰換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監
                理機關同意),且車齡不得低於十年(車齡以至申請年
                度十二月計算),如申請業者購置之車輛為無障礙車輛
                (包含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與低地板公車)者,車齡
                得放寬至八年以上。
              D.補助審查係以申請車齡為主要審查基準,且輔以申請業
                者營運績效及執行能力,按當年度預算審定優先次序後
                ,依序補助汰換。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無障礙車
                輛(包含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與低地板公車)數量和
                不得低於總申請車輛數之四分之一。前述車輛數限額倘
                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計之。
              E.申請業者應依下列期程,提具申請購車計畫。
                a.購車合約: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九十日內簽約。
                b.交車領牌: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交車。
              F.每條路線均須固定配置一輛以上「低地板大客車」或「
                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並須採固定班表、明確公告
                方式營運,兼有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不得併計。路線尚
                無配置者應優先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得接受補助(爾後
                將逐年檢討提高無障礙車輛最低配置比例)。但業者所
                有申請路線經監理機關確認者皆不適行無障礙車輛者,
                不在此限。
              G.獲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申
                請車輛汰舊換新,應以汰換為乙類大客車為限。如確有
                汰換為甲類大客車需求者,應備具該路線三個月以上班
                次載客量分析(含尖峰需求)、車輛配置比例等相關證
                明文件,明確佐證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之區段或時段
                ,方得提出申請。並應以「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
                計無障礙大客車」為限。
           (2)國道客運車輛:當年度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若有餘裕時,得
              提供予國道客運業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其申請規定同前
              項A至E之規範。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其換新車輛中
              ,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不得低於五分之一。前述車輛數
              限額倘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計之。獲補助之國道客
              運車輛,應於班表中明確公告該路線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
              車之營運時間。
           (3)申請業者提出之汰換車輛應依規定完成檢驗,且受理截止
              日牌照狀態不含已停用報停、繳銷、註銷、吊銷或報廢等
              非正常營運行駛之車輛。但當年度預算有餘裕時,公路總
              局得提供予前述牌照狀態車輛申請汰換補助。
          2.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前一年度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經監理機
              關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處分。
           (2)客運業者前一年度申請公路總局相關購車補助請款數額未
              達核定購車補助三分之二者,惟受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者不在此限。
           (3)尚無配置無障礙車輛之業者,倘當年度申請新購之無障礙
              車輛,未能依限完成購車合約或完成交車領牌者,應連同
              本年度核定之其它汰換車輛補助一併廢止補助。
           (4)歷年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且該等款項尚未結清。
           (5)前一年度有不配合監理機關之查核作業,或未提供詳實資
              料。
           (6)客運業者有第六點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情事。
          3.申請電動大客車補助應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
            車作業要點辦理。
    (二)補助車輛規範:
          1.甲類普通大客車:全新甲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附件六之一甲類大客車規範,並應配備煞車輔助
            系統設備。
          2.乙類普通大客車:全新乙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附件六之一乙類大客車規範。
          3.低地板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
            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規範。
          4.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必須符合車
            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規範;且至
            少配置一套輪椅升降台;車內至少設置二個(乙類一個)固
            定之輪椅區。
          5.申請本補助車輛及所屬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除交通部另訂
            規定外,以其申請日所屬年度之附加價值率規定為準,應須
            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辦附加價值率符合規定之
            核准文件,檢附相關證明方得請撥款項。各年度附加價值率
            如下:
           (1)一百零四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至少達百分
              之三十五以上。
           (2)一百零五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
              標準至少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另自一百零九年度起,經核
              定補助之車輛應符合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規定。
          6.依下列規定申請購置補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者,不適用
            前目規定:
           (1)非屬我國禁止輸入整輛甲類大客車之地區,客運業者購置
              進口輸入整輛原廠車輛。
           (2)非屬我國禁止輸入甲類大客車底盤之地區,客運業者進口
              國外原廠完成製造具較佳安全配備之底盤,由國內車體廠
              完成車體打造之甲類大客車。
          7.受補助車輛,應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8.受補助車輛,應依規定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且
            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公路監理機關建置或指定之動態資訊管
            理系統監控列管。
          9.受補助車輛應配備具行動支付及多卡通之驗票機且維持正常
            運作,另驗票機等設備不得列入車價中申請補助。
    (三)申請期程:客運業者依公路總局指示期程內,向主管監理機關
          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惟特殊案件經公路
          總局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
          1.依業者自行提出汰舊換新計畫,公路總局於考量當年度預算
            總額後全數核補,惟倘預算有限,則依車齡及評鑑成績計算
            補助優先次序後,再予核補。
          2.補助優先次序計算原則:
           (1)為利於計算優先次序,客運業者應於申請書表提供「服務
              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附表九),前項附表指標
              定義如次:
              A.服務品質因子:該公司最近一次的評鑑分數。
              B.車齡分布因子:前年度與去年度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
                牌照在案之一般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停用報停、繳
                銷、吊銷、註銷或報廢等非正常營運行駛之車輛)之車
                齡分布與平均車齡。
           (2)按上開補助因子,可加總計算補助績效因子(服務品質因
              子+車齡分布因子),詳細評定原則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3)除計算上開績效因子外,受補助業者之自籌率,亦視申請
              業者於公共運輸車輛補助之不良情節(如浮報車價、未依
              原核定計畫執行且擅自變更,以及車身標示貼紙未依規定
              張貼且拒不改善者等),作為本年度補助優先次序之參酌
              。
          3.補助額度及上限:
           (1)每大客車輛補助額度及上限: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2)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申請業者經公路監理
              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停用報
              停、繳銷、吊銷、註銷或報廢等非正常營運營運之車輛;
              一般公路客運申請及國道客運申請之車輛,應分別計之)
              :
              A.逾三百輛以上者,最多補助汰換該公司公路客運車輛數
                之十分之一,其補助車輛數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
                計之。
              B.二百輛以上,三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三十
                輛為上限。
              C.逾一百輛未達二百輛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二十輛為
                上限。
              D.一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十輛為上限。
              E.業者補助汰換車輛上限額度原則依據上開額度上限分配
                ,惟遇特殊狀況,公路總局得適時合理調整。
           (3)上開提出申請之車輛價格應不含得扣抵銷貨稅額之營業稅
              ,有相關規定免徵稅額者,則應扣除稅額後,提出申請。
           (4)另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提出車輛汰舊換新之申請補助
              金額、自籌金額,由公路總局依本要點規定之核定補助額
              度及上限核定補助金額。實際核撥金額以購車合約金額 *
              補助購置車輛價格比例計算。但不得逾公路總局核定之補
              助金額。
           (5)客運業者受補助車輛之金額比例逾半之車價者應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且應受公路總局之監督。
    (五)申請文件:提具申請年度「【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
          」乙份(如附表一,依照其不同年份分案申請)、「服務品質
          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如附表九)、「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如附表十;該表內容為汰換
          前一年度之統計)與「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
          表」(如附表十一)。
    (六)申請審查程序:
          1.監理機關:
           (1)將作業要點轉知轄內申請業者知照,並輔導依規定辦理。
           (2)督導業者依程序陳報補助申請資料,且審查資料正確性,
              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
              補正者視同放棄;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3)受理購車計畫申請,應於申請期程截止二週內彙整合格申
              請資料提報至公路總局;公路總局於彙整各監理機關資料
              後,訂定優先順序核補金額,且轉知各監理機關通知業者
              知照辦理。
           (4)「購車計畫申請書」審查注意事項: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及確認車輛是否完成
                檢驗且為合格。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審慎預估車價,載明
                補助金額與自籌金額(均不含稅)。
          2.公路總局:
           (1)督導各監理機關依照本補助作業要點執行,且分配預算至
              各監理機關。
           (2)彙整各監理機關提報業者購車計畫申請資料,依照各監理
              機關業者申請汰換車輛年份訂定優先順序,且依核定預算
              核給評定分數優先之客運業者。
四、請款規定:
    (一)請款金額:經審查合格列入補助之客運業者,應依核定同意補
          助經費額度請款,且於核定日期前完成購車合約及交車領牌,
          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購車合約、交車領牌作業及辦理請款者或
          經通知未於三日內完成補正,視同放棄,由公路總局依優先順
          序就其它候補車輛或業者次序遞補。
    (二)受理請款時程:監理機關轉知核定內容次日起一年內檢附各項
          請款書表向轄管公路監理機關或轄區監理機關辦理請款,逾期
          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如需延長請款時程,各監理機關應
          視個案所提事實合理性逕為准駁,且副知公路總局。
    (三)請款表件:請款時應檢送下列請款書表。
          1.【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申請書四份(附表三)。
          2.申請路線大客車汰換車輛彙整表四份(附表二)。
          3.公司證明文件(公司監理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含登記表)
            或公司監理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
            (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各四份。
          4.購車合約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5.購車單據影本(正本送監理機關、站審查後發還,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四份。
          6.【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四份(附表四,含【汰舊
            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附表五)。
          7.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8.低地板大客車檢附「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加蓋與
            正本相符)四份。
          9.【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四份(附表六)、【汰舊換新車輛
            】收據四份(附表七)。
         10.【汰舊換新車輛】申請年度補助車輛汰舊換新細目表(附表
            八)。
         11.車輛外觀(含補助字樣標示、車牌等)及內部(含安裝公車
            動態資訊系統及多卡通驗票機等相關設備)之現場照片四份
            。
         12.購車合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四份,惟倘因簽約時無法進行公證者,可檢附佐證
            資料(例如該地區無公證事務等),經監理機關審查同意後
            ,以認證書影本提出補助申請。
         13.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證明文件。
    (四)監理機關請款審查程序:
          1.已核定補助之購車案應督導業者依提出之計畫執行,並按規
            定時程受理請款申請、撥款及報核。
          2.審查業者提報之請款書表,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
            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於三日內補正,視同放棄;補正次
            數以二次為限。
          3.接受購車補助車輛,應於公路總局監理系統中車籍資料登錄
            管制,相關規定應參採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規定內「補助市區
            汽車客運業車輛汰舊換新管制作業規定」辦理;監理機關於
            核對汰換舊車號無誤後,於新領牌照登記書註記為「此車受
            ○○年公運計劃補助(公路總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逾
            期請款,倘屬客運公司之單獨問題者,而申請獲公路總局同
            意展延者,每輛車每逾一個日曆天扣補助額度「千分之一」
            款項,以提高補助款核銷之執行績效。
          4.有關受補助車輛申請延長交車時程部分,各監理機關應視個
            案所提事實合理性逕為准駁,且副知公路總局。
          5.請款文件審查注意事項
           (1)「購車補助申請書」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及確認車輛是否完成
                檢驗且為合格。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新車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D.確認新車登檢領照日期是否正確與是否符合規定。
              E.倘有重大改變且未能提出合理說明者,監理機關得逕為
                准駁,且副知公路總局。
           (2)「購車合約影本」
              A.購車日期是否符合規定。
              B.業者所送購車發票金額是否與合約金額一致。
              C.購車合約金額中,所含之保固期限之合理性(一年或五
                萬公里行駛里程)。
           (3)「請款書」
              A.請款單據明細表所列發票號碼是否正確。
              B.請款單據明細表與收據金額是否相符。
              C.應查明各業者歷年是否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之紀錄
                ,且於該等款項未結清前不得核撥補助。
    (五)申請年度內監理機關已受理,當核定路線移撥為市區客運,則
          全案申請程序移由該管直轄市暨縣(市)政府(稱執行機關)
          續辦,且應於監理機關核定額度內核款。執行機關於請款表件
          審核無誤後,函送相關原始憑證、請款表件與收據至監理機關
          ,復由監理機關將款項匯至執行機關指定帳戶。
五、其它應辦事項:
    (一)監理機關:
          1.監理機關於受理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案件執行完成後將補助情
            形彙整陳送公路總局。
          2.監理機關於完成經費核撥程序後,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
            第三項,由監理機關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
            單。
          3.監理機關應對受補助業者辦理查核作業,抽查當年度車輛採
            購作業程序及形式審查相關文件資料。
    (二)受補助業者:
          1.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標示貼紙,由受補助業者自行印製。
            貼紙文字及圖案部分不可透視,淺色處應打白色網底,並採
            用網版印刷,公路總局備有樣張及電子檔可供參考。張貼位
            置以乘客上車車門側之車身前半段明顯處為原則,並以張貼
            車窗玻璃為主。甲類大客車應張貼大型(八十乘八十公分)
            貼紙,乙類大客車應張貼中型(六十乘六十公分)貼紙,其
            他種類車輛張貼小型(四十乘四十公分)貼紙。倘有個別車
            輛未能依照前揭原則張貼,應檢具理由及擬辦方案,報經該
            管監理機關同意後實施,其張貼位置得酌情放寬為乘客上車
            車門側適當處,不限於車身前半段;倘車窗玻璃無法容納原
            規劃之貼紙尺寸,甲類大客車得放寬張貼中型(六十乘六十
            公分)貼紙,乙類大客車得放寬張貼小型(四十乘四十公分
            )貼紙。貼紙張貼後,不得以廣告附蓋其上,倘有破損應即
            時補正。
          2.本年度接受補助之車輛,自領牌日起五年內,限於行駛接受
            補助業者之一般(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以行駛
            班車辦理包車出租,以其核定行駛之一般(國道)客運路線
            為限。
          3.受補助車輛作抵押借貸用途時,客運業者有向監理機關知照
            之義務,且各監理機關應確實審核「應以自付額度內申請抵
            押金額」、「需提出受補助車輛被扣押時之因應方案」、「
            車主必須為客運業者本身,不得為第三人」等三原則後,再
            行准駁。
          4.客運業者接受補助之車輛於領牌日起五年內,應正常營運行
            駛,未經同意不得申請繳銷、過戶、停駛。但受補助之車輛
            領牌滿三年,並依使用年期比例繳回補助款者(使用年限基
            準以十二年計算),不在此限。
          5.受補助之車輛應自領牌日起依本局訂定之「受補助營業大客
            車免費提供車體廣告及申請使用須知」規定,免費提供本局
            或分配提供予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使用刊登公益廣告。
          6.配合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兩業車輛混合調度之試辦
            ,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經雙方路
            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得進行車輛之混合調度;至其餘受
            補助車輛規範仍依汰換年度相關補助規定辦理,不可混用。
          7.客運業者所提供之相關文件資料,應確保其正確及詳實無誤
            ,不得有隱匿、造假或虛偽不實等情形,並應配合監理機關
            之採購查核作業。
          8.其它因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務需要之辦理事項。
六、客運業者違反本補助要點處理規定:
    (一)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或監理機關得認為有發
          生嚴重影響公司經營,致影響補助車輛採購之事實,其補助款
          不予撥付。
    (二)未依本補助要點執行期程辦理者,不予補助。
    (三)違反本要點申請規定或申請公路總局相關購車補助有違反使用
          限制規定或轉售時,應視情節輕重得予書面警告、撤銷或廢止
          全部或一部補助處分,並追回違規車輛已撥付之補助款,且違
          規業者當年度不得提出申請計畫;倘當年度業經公路總局核列
          完成,則得連同當年度核定內容一併撤銷補助。
    (四)前款經撤銷或廢止追回之補助款,如客運業者未配合如期繳回
          者,公路總局得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已核定未撥付補助款
          予以抵充。
    (五)客運業者因詐領補助款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公路總
          局除應撤銷補助並追繳該詐領部分之補助款外,且撤銷補助當
          年度及次二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倘當年度已核列完成,則
          得連同當年度核定內容一併撤銷補助。
七、計畫附表:
    (一)附表一:【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
    (二)附表二:申請路線大客車汰換車輛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
          ,監理機關審查)。
    (三)附表三:【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申請書。
    (四)附表四:【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
    (五)附表五:【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
    (六)附表六:【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
    (七)附表七:【汰舊換新車輛】收據。
    (八)附表八:【汰舊換新車輛】申請年度補助車輛汰舊換新細目表
          (由各申請業者填寫,監理機關審查)。
    (九)附表九:服務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
          ,監理機關審查)。
    (十)附表十: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
    (十一)附表十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