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修正
第六章 工地稽核考核及獎懲
十五、有關各工務段(所)正(副)主管及同仁執行本要點時,其年終考
核及獎懲如下:
(一)考核時間:
每年舉辦一次,以考核該工地工程司在前一年度元月至十二月
對所監造工程之稽核作業辦理情形。
1.初審:每年元月底前將有關資料送達所屬工程處。
2.每年三月十五日前辦理完成。
3.獎懲名單於每年四月底前報局。
(二)獎勵部分:
1.考核程序:
(1)初審:
A.由各工務段(所)勞安經辦人員依據稽核統計表(如表
13020F)統計該單位各工地工程司在該次受考期間內應
辦理之稽核比值(一人經辦多標工程者應平均計算)。
B.年稽核比值達百分之一百(含)以上者,請全部填列於
稽核作業審查表(如表13020G)內並將初審評分結果一
併陳報所屬工程處『考核小組』參加複審。
(2)複審:
由「考核小組」依據所屬各單位陳報之「稽核作業審查表
」所列之參加複審人員中逐一複審其稽核次數、內容與品
質,予以評分,並依規定將圈選名單陳送該處考成(績)
委員會並經處長核定後陳報公路總局。
2.獎勵人數:
各工程處就初審合格同仁中依複審標準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成績最高者遴選三名。
3.獎勵標準:
(1)辦理稽核之工地工程司部分:
A.第一名︰記功一次。
B.第二名:嘉獎二次。
C.第三名:嘉獎一次。
(2)工務段(所)督導同仁部分:
A.該單位有一位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副主管:嘉獎一次。
新工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所屬勞安經辦人員:嘉獎一次。
B.該單位有二位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各嘉獎二次。
新工單位主管:嘉獎二次。
所屬勞安經辦人員:嘉獎二次。
C.該單位有三位以上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各記功一次。
新工單位主管:記功一次。
所屬勞安經辦人員︰記功一次。
(3)工程處稽核人員得視成績優良者(年度內未發生職災及稽
核比值優良)一至二人各嘉獎一次。
(三)懲處部分:
1.考核程序:
由工程處考核小組就轄內各工地工程司於該次受考期間內,
對其所監造工程辦理工地稽核作業不力者,應依下列懲處人
數及標準辦理懲處。
2.懲處人數:
工地工程司部分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3.懲處標準:
(1)工地工程司部分:
A.年稽核次數比值低於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低於百
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B.經辦工程中有二標以上工程之每年稽核次數比值未達百
分之七十者:申誡一次。
C.工地稽核情形與每次上級查核有嚴重落差,顯見稽核未
落實者:申誡一次。
(2)督導人員部分:
所屬單位有兩位工地工程司被申誡處分時:新工工務段(
所)主管或養路工務段(所)主管、副主管及其勞安經辦
人員各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