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刪除)
二十、獲勞動部或交通部推薦參與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選拔, 得獎者獎勵如下: (一)機關: 特優: (1)工程處專案敘獎30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一大功為原則 ,其餘有功人員由工程處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6點 優等: (1)工程處專案敘獎23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功二次為原則 ,其餘有功人員由工程處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4點 佳作: (1)工程處專案敘獎17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功一次為原則 ,其餘有功人員由工程處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3點 自辦監造工程:特優、優等、佳作工程處專案敘獎點數依前開 規定再加5點。
二十一、(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