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修正
第三章 督導及稽核作業之相關表報
七、局本部辦理之督導作業相關表報及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督導表(如表13020-1):
1.局本部對所屬單位及承包商實施工地督導時,依督導表(如表
13020-1)辦理督導作業。
2.該督導表內如有缺失事項時,請本局所屬單位以公文函請承包
商辦理改善;本局所屬單位再將改善完成資料(含照片)函復
局本部。
八、稽核人員應辦之稽核作業相關表報及流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稽(複)核表(如表13020A)、公文稿(如表13020B):
1.稽核人員,對承包商實施工地稽核時,應依稽(複)核表(如
表13020A)所列稽核項目配合該工程實際施工項目詳實稽核。
2.稽核人員赴工地實地稽(複)核時,不論有無缺失事項,均應
填寫稽(複)核表後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章,該稽(複)核表
均應交由監造單位勞安經辦人員及工地工程司各抽辦乙份,未
依本規定辦理者,視同未辦理該次稽(複)核論處。
3.該稽(複)核表內如有缺失事項時,應以公文函(如表13020B
)請承包商辦理改善;並將改善完成資料(含照片)填寫表13
020C函復稽核單位。
4.經稽(複)核結果應罰款者,依本局施工說明書第 01574章職
業安全衛生罰則規定辦理。
(二)稽核缺失照片黏貼表(如表13020C):
稽核缺失改善應填寫表13020C。
(三)稽核月報表(如表13020D):
由各工務段(所)勞安經辦人員逐月依據各稽核人員填送之稽(
複)核表(含該勞安經辦人員稽核部分)辦理填報及統計,連同
稽(複)查表於每月七日前備文送達該所屬工程處。
(四)稽核月報總表(如表13020E):
由各工程處勞安科(課)(室)依據各工務段(所)填報之稽核
月報表(含工程處稽核部分)彙總連同表13020D於每月十五日前
備文送達公路總局。
(五)稽核統計表(如表13020F):
1.由各工務段(所)勞安經辦人員按月填報,於每月七日前送達
所屬工程處。
2.本表係作為考核同仁平時稽核執行情形及辦理年終獎懲初選之
依據。
(六)稽核作業審查表(如表13020G):
1.各工務段(所)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將前一年該單位符合初選標
準之同仁全部填列於本表內並將初審評分結果一併陳送所屬工
程處『考核小組』,俾利辦理複審。
2.考核人員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核實填表,除稽核內容欄內所
列缺失事項外,得另依事實列舉議決扣分。
(七)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表13020A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備文送達公路總
局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