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
    規定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申請書範例如附件1)。
    前項申請書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線上、親持或郵寄)為之。如委任代
    理人申請,應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申請書
    ;詳填代理人資料並簽章。
    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函(如附件2)及審核表(如附件3)後,簽
    陳本局權責長官核示(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三、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五、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六、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於申請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登記簿(如附件 4)上簽
    名或蓋章,簽署同意書(如附件 5)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局
    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如附件6)。
    申請人應用檔卷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為之。
七、本局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允許下載
    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
    除前項資料外,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
    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如附件 7
    )。
八、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刀片、膠水、修正液等易塗損檔卷之工
        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局
    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局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
      於當日應用完畢者,受理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
      ,先辦理還卷,擇日再行調閱。
      前項檔卷歸還,應經本局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
      像系統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檔案依相關規定辦
      理還卷。
十二、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
      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