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機關辦理政府內部稽核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制(訂)定
一、依據行政院103年9月17日院授主綜字第1030600474號函修正「政府內
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本局)暨所屬各機關每年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政府內部稽核。
三、內部稽核之職能,主要係以客觀公正之觀點,協助本局暨所屬各機關
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合理確保內
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運作,促使機關達成施政目標。
四、辦理內部稽核單位:
本局暨所屬各機關應由內部控制小組辦理內部稽核工作,由機關首長
或指派副首長擔任召集人,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內部稽核之幕僚
秘書作業(以下簡稱內部稽核單位),原則由秘書研考單位辦理,但
機關首長得視機關屬性及業務特性指定適當單位辦理之。本局暨所屬
各機關之內部稽核單位設置專責承辦人,規劃、執行及督導機關之內
部稽核業務。機關內部各單位設置業務承辦人,負責聯絡、協調及推
動單位之內部稽核業務。
五、執行內部稽核人員:
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內部稽核單位得視業務需要,調度施政管考(秘書
研考)、資訊安全稽核(資訊室)、政風查核(政風室)、政府採購
稽核(機料組採購科)、人事考核(人事室考訓科)、內部審核(主
計室審核科)、事務管理工作檢核(秘書室事務科)及其他稽核職能
(以下簡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等單位
人員辦理,該等人員不可針對目前服務單位或承辦業務項目執行稽核
。局屬各機關依上開原則調度職能相對應之單位人員執行內部稽核。
六、內部稽核單位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
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及製作稽核紀
錄等。但稽核評估職能單位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或評估者,得
不重複納入稽核。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依以下分類,
擬定稽核計畫: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每年度應
至少辦理一次。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核
之事項得隨時進行稽核。
(二)應納入稽核事項:
1.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納入之稽核項目,為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
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屬近 3年內發生類同事項涉及內部控
制缺失部分,次年經審計部列為仍待繼續改善事項之檢討改善
情形項目。
2.由內部控制制度中擇定至少三分之一作業項目進行稽核,以確
認各項控制重點之有效性及合理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前,
得暫免辦理)
(三)選辦稽核事項:
內部稽核單位另得就內部控制制度整體層級自行評估結果、潛在
風險來源或重要事項擇定稽核項目,包括:施政計畫、核心業務
、占機關年度預算比例較高或久未稽核之業務、內部重要會議列
管事項、立法院質詢案件、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
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
、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中央廉政委員會及各
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四)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五)內部稽核單位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
性質及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
、驗算或查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
充分且適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六)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
問有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內部稽核人員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
位充分溝通。
(七)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如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績效目標,
執行內部稽核人員得採行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
否具有效率、業務或計畫執行是否達成預期目標等績效。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如:既定(或預計)目標、前期績效、
其他同類績效優良之機關或單位及內部稽核人員專業判斷等)
。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差
異,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4.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機關制訂政策、計畫或強化
內部控制機制。
(八)執行內部稽核人員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
作成稽核紀錄。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七、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
缺失、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等,並依程序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送
各受查單位。內部稽核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內部稽核報告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1.稽核緣起。
2.稽核過程。
3.稽核結果。
(二)內部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但得視情況
調整期程。
八、內部稽核單位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情
形,並至少每半年將該等缺失事項改善情形及追蹤結果,作成追蹤改
善表(參考格式如附件四)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
至改善完成為止,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一)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缺失
。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發現之
缺失。
(三)截至當年度止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
件、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
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
(四)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
九、內部稽核單位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具體興革建議,並至少每半年追蹤
相關單位之辦理情形(參考格式如附件五),併同前點之追蹤改善表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具體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
以決定是否採納該等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一)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建議
。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提建議
。
(三)上次追蹤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十、內部稽核單位應妥為保管稽核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並得整理成冊、
編列頁碼及製作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六),連同稽核計畫及內部稽
核報告等稽核相關資料,自稽核工作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十一、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
並掌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
現可能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機關首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
能單位人員進一步查處。
十二、內部稽核單位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
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機關首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
機密、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
獨作成報告揭露。
十三、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內部稽核單位之主管及專責承辦人,併執行內部
稽核人員有勞績者,各機關得從優敘獎,以提振相關人員士氣。
十四、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