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個案計畫管制評核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計畫執行,並使個案計畫評
核獎懲作業有所依循,依據「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
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及第二十一點,訂定本評核獎懲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獎懲標準,政院管制計畫經交通部初核、行政院複核及評
核結果公告;部會管制計畫經交通部評核及評核結果公告;自行管制
計畫由本局辦理評核及評核結果公告後,本局計畫執行機關(單位)
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得據以辦理獎懲標準。
三、年度個案計畫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四種。分數達九十
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
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獎勵如下:
(一)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記功兩次,相關主
管各記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一次,局本部主
辦單位核配九點,所屬執行機關核配二十五點於敘獎範圍內由主
辦機關(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二)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嘉獎兩次,相關主
管各嘉獎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嘉獎一次,局本部主
辦單位核配三點,所屬執行機關核配十點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機
關(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三)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
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
之等第辦理敘獎。
(四)計畫辦理敘獎時,機關(單位)仍應審酌計畫難易程度,敘獎人
員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五)計畫若涉及二個以上執行機關(單位)時,第一款及第二款核配
點數得衡酌增加,但應符合比例原則。
五、自行管制計畫,獎勵如下:
(一)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
管各嘉獎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嘉獎二次,局本部主
辦單位核配五點,所屬執行機關核配十點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機
關(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二)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相關主管及相關
有功人員各嘉獎一次,局本部主辦單位核配二點,所屬執行機關
核配五點,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機關(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三)計畫若涉及二個以上執行機關(單位)時,前二款核配點數得衡
酌增加,但應符合比例原則。
六、各級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本局主辦單位及所屬執行機關主辦人
員及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申誡一次。
七、負責計畫管考人員,獎勵如下:
(一)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為優等者,局本部秘書室負責計畫管
考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管嘉獎二次;辦理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
管制計畫分別比照辦理。
(二)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為甲等者,局本部秘書室負責計畫管
考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嘉獎一次;辦理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
管制計畫分別比照辦理。
(三)計畫管考人員及相關主管同時負責各級管制計畫者,以成績最佳
級別之等第辦理敘獎。
八、本要點各項獎懲由本局負責計畫管考單位(秘書室)依前揭原則簽辦
。但各項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執行預算規模未達兩億元時,則以獎
勵額度半數計列(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重大特殊計畫,得依實際情形衡酌增減獎懲額度,但應符合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