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資訊平台申請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據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
    光局)所訂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
    項」暨「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審查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遊覽車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資訊平台(以下簡稱GPS資訊平台)事宜,特訂定本申請注意
    事項。
二、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遊覽車公會)完成建置 GPS資訊
    平台後得依本申請注意事項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請為觀光局規定所稱
    之遊覽車GPS資訊平台。
三、遊覽車公會建置之 GPS資訊平台,如擬向本局提出申請審核,應先行
    自主查驗確 GPS認資訊平台功能及維運管理機制符合本申請注意事項
    規定後,始得檢附附件申請表併同 GPS資訊平台功能及維運管理機制
    查驗確認完整說明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審核。
四、遊覽車公會建置之 GPS資訊平台至少應具備車號、即時位置、行車時
    間、行車軌跡等資訊。
五、向本局提申審核之遊覽車公會 GPS資訊平台維運管理機制,應訂定公
    布明確完善管理機制規章,並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全天專職維運管理機制,確保平台正常維運及負責事件預警與
        異常處理。
  (二)公正客觀制度化管理。
  (三)不得拒絕任何遊覽車業者 GPS訊息介接申請,且不得為任何之差
        別待遇。
  (四)不得干擾既有各遊覽車業者原GPS系統商服務。
  (五)具獨立客觀外部專家學者監督小組機制。
  (六)具完善資訊安全保護機制。
六、遊覽車公會建置之 GPS資訊平台,申請經本局審核為符合觀光局規定
    所稱之GPS資訊平台後,該GPS資訊平台對內及對外相關事宜,應以公
    會名義負責。
七、遊覽車公會 GPS資訊平台於向本局申請審核為觀光局規定所稱之資訊
    平台後,如係委外維運管理,其委託之業者,不得經營 GPS安裝服務
    ,以維GPS資訊平台之獨立公正。
八、遊覽車公會 GPS資訊平台依五之(五)規定設置之外部專家學者監督
    小組,應至少每半年實施一次查核作業,將查核結果公布於 GPS資訊
    平台所屬公會網站,並函送本局備查。
九、遊覽車公會申請經審核為觀光局規定所稱之 GPS資訊平台後,應配合
    提供本局及觀光局查核確認旅行業使用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使
    用之遊覽車其應符合規定事項之方式及平台資訊權限,並應依規定配
    合觀光局業務檢查所需,提供行車紀錄等相關資料。
十、遊覽車公會申請經本局審核為觀光局規定所稱之 GPS資訊平台,如有
    違反本注意事項,本局得依情節取消原審核符合之資格。
十一、於本注意事項發布施行前已申請經本局審核為觀光局規定所稱之 G
      PS資訊平台,其有未符合本注意事項核定情形者,應依本局所訂合
      理期間內完成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