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核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
    稱地方政府)提報申請補助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計程車計費表,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
    條及附件一、附件二之計程車計費表及其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
    置,且至少有計程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提供以下之產品品質保
    證條件:
  (一)投保一年賠償金額至少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產品責任保險。
  (二)臺灣本島銷售之縣市或其鄰接縣市需有至少一處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許可之計費表修理業受理維修保固據點,其中臺北市與新北市
        合計至少應有五處以上。
  (三)非使用者造成人為損壞之保固,第一年為完全免費保固,第二年
        至第三年保固得酌收零件更換或耗材費用(應於保固文件載明重
        要零組件更換及耗材成本費用)。
  (四)保固期內因計費表故障所提供駕駛人之營業保障方案,至少應包
        含免費更換條件、修復時間、逾時處理機制等項目。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保固保證擔保方式: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金融
        機構信託或提供履約保證至少一年,或與第二款受理維修保固之
        計費表修理業者簽訂共同保固服務履行契約之聯合連帶保證。
    計程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應就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
    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核通過之型號逕行公告,納入本要點補助。經納
    入補助之計程車計費表,其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未履行保固責任時,本
    部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三、本部補助每具計費表以實際交易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且不超過新臺幣四
    千元為上限,檢據覈實補助。
    前項受補助計費表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本要點向
    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補助者為限。
四、計程車所有人更新計程車計費表,每輛車以補助一具計費表為限。
五、地方政府向本部申請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應依本要點規定檢附「
    ○○縣/市申請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計畫書」函報本部,經審查同意後
    予以補助。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受理申請補助方式與期間。
  (二)申請補助之計費表數量及金額。
  (三)經費分析及自行籌備款項。
  (四)鼓勵計程車所有人加速更新計費表之機制。
  (五)受補助資格審核與稽核方式。
  (六)訂定績效指標與管考機制。
  (七)受理計程車所有人反映計費表產品問題及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事宜
        之申訴管道。
    前項第六款之績效指標,應包括補助款執行情形,並定期檢討執行狀
    況。
    地方政府得申請辦理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之行政作業費用,依據申
    請補助之計費表數量計算,受補助額度每具最高新臺幣七十元,並於
    第二項計畫書中載明申請額度及經費分析。
六、計程車所有人購買符合補助資格計程車計費表並安裝完成及檢定合格
    ,應檢附申請表及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一、二)委由申請人向地方政
    府申請計費表更新補助款。
    前項申請人得為計程車公(工)會、個人計程車以外之計程車客運業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計程車車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或修理業
    者。
    申請人應檢附已折抵依第三點第一項計算之補助款額度之證明文件。
七、申請補助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金額不符,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
        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逾地方政府公告受理之申請期間。
  (四)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八、補助款採兩階段撥付,第一階段撥付百分之七十;第二階段百分之三
    十補助款於撥付第一階段補助款四個月後,受補助型式計費表無廠商
    須改正事項則逕行撥付。
九、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
    之一部分,計程車所有人及受委託申請人均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
    偽買賣、造假不實、重複折抵或申請補助款、已獲本部其他計畫補助
    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計程車所有人及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
十、地方政府經本部同意補助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計畫之執行管考、補助經
    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核定規定辦理。
十一、地方政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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