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自101年1月1日停止適用 廢止

一、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就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事宜,依
    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各公路監理機關、內政部
    警政署所屬各專業警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所屬參與舉發、裁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員,得支領獎勵金。
    前項經費來源,由上述各機關依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每年編列預
    算辦理,其額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警察機關分配所得部分,應至少以其百分之七十二分配予處理交通安
    全任務之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之人員,其餘分配予處理交通安全案件之
    基層共同作業人員。
四、各機關應就證照考驗、車輛檢查、公路稽查等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人員
    ,及辦理上述公路監理業務之基層共同作業人員,訂定不同支領標準
    。
五、各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每月支領之獎勵金,以不超過本人一個
    月薪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
    百分之十為限;其已支領其他工作獎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之實
    際支領對象、支領獎勵金標準等事項之詳細支領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交通部公路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