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並自106年1月6日生效 修正
一、未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
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依本基準規定裁罰,並勒令其歇
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者,非滿二
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二、個人以小型車、機車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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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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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牌│
│ │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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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 │處新臺幣十四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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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次 │處新臺幣十六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五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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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以大型車經營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者
,其裁罰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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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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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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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次 │處新臺幣二十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
│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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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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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以大型車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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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五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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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
│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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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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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其非法營業之車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及吊銷之裁罰基準,依其使用車輛
,準用前三點規定;其罰鍰之裁罰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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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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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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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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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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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次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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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次 │處新臺幣二千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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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
│連續違規三│ │
│次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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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準用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