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
    其違反情節輕重,依本基準規定裁量,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
    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者,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
    領。
二、個人以小型車、機車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其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牌│
    │          │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十四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十六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五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三、個人以大型車經營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者
    ,其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二十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
    │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五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四、個人以大型車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者,其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五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
    │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四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五、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以小型車、機車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其
    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  第六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
    │第六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
    │連續非法營│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三次以上│                                            │
    └─────┴──────────────────────┘
六、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以大型車經營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
    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者,其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八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  第六次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
    │          │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
    │第六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千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三次以上│                                            │
    └─────┴──────────────────────┘
七、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以大型車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
    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者,其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五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
    │          │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
    │  第六次  │處新臺幣二千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
    │第六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
    │連續非法營│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三次以上│                                            │
    └─────┴──────────────────────┘
八、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其罰鍰之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                      │
    ├─────┼──────────────────────┤
    │  第五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
    ├─────┼──────────────────────┤
    │  第六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
    ├─────┼──────────────────────┤
    │  第七次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                  │
    ├─────┼──────────────────────┤
    │第八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
    │連續非法營│                                            │
    │業四次以上│                                            │
    └─────┴──────────────────────┘
九、個別案件依行政罰法規定,另有應審酌事項或依法應加重或減輕者,
    應於處分書內敘明理由,為適當之裁量,不受本基準規定之限制。行
    政罰法裁處及其加減擴張相關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