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裝置防撞警示系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為鼓勵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裝置防撞
    警示系統,以減少碰撞事故發生及提昇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公路總局,並由所轄各區監理所(下稱監理機關)
    受理補助申請及經費請款核銷。
三、本要點所稱之防撞警示系統,係指可依設定條件標準,自動偵測車輛
    預期發生碰撞或已偏離行駛車道,並以聲音、燈光、振動或影像等方
    式提供駕駛警示訊號之行車輔助設備,且應至少包含以下兩種功能系
    統:
  (一)車前防撞警示系統(FCWS)。
  (二)車道偏離警示系統(LDWS)。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經營國道客運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下稱客運
    業者),受補助車輛以 108年1月1日前(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70點及
    72點規定實施時間前)已領牌並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註記配置行駛於
    國道客運路線之使用中車輛為限,每車僅可申請補助一次。但屬因取
    得經營路線須依公告要求裝置之車輛,不予補助。
五、客運業者裝置之系統設備(含車前防撞警示系統及車道偏離警示系統
    )申請補助時,應載明產品規格及功能、警示作動條件及方式等,並
    檢附系統設備廠商之功能宣告文件及交通部認可之檢測機構(如財團
    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
    驗中心等……)之電磁相容符合性檢測證明(相關文件或證明應為中
    文,如為他國語文應附中文譯本)。
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受補助之系統設備,客運業者應依申請計畫維持正
    常功能運作至少五年,並配合監理機關查核作業。
七、依本要點規定裝置之系統設備,其補助標準及條件如下:
  (一)每車補助該兩功能系統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九
        ,並以二萬元為上限(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相關費
        用)。
  (二)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以核定公文日期為準),客運業者應自
        核定補助之次日起算六十天內,與系統設備廠商完成簽約;並自
        核定補助之次日起算一百八十天內,完成系統設備裝置及驗收,
        逾期未完成者公路總局得撤銷補助。
  (三)本要點每年之補助數量,由公路總局視當年度預算額度及客運業
        者申請數量決定,如預算額度不足時以車齡較低車輛優先補助。
八、本要點每年受理申請補助日期及相關作業由公路總局公布之。
九、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
    所轄之監理機關提出,經監理機關審核後再轉報公路總局核定。計畫
    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現有國道客運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年份及配置路線)。
  (三)本次申請及以前曾受補助裝置該系統設備之國道客運車輛清冊(
        含車號、出廠年份及配置路線)。
  (四)裝置系統設備之廠牌型式、產品規格及功能、警示作動條件及方
        式,以及設備單價等相關說明(另須依第五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及證明)。
  (五)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裝置期程。
  (六)系統設備裝置後之行車安全管理作為及配套措施(含駕駛人管理
        及教育訓練)。
十、經核定補助之客運業者得於與系統設備廠商完成簽約日起十五個工作
    日內,檢附核定計畫書及經公證之契約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向
    監理機關請領第一期補助款(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另最遲應
    於計畫核定完成日(核定補助之次日起算一百八十天內)起十五個工
    作日內,向監理機關辦理計畫所有補助經費結算請款核銷作業。當年
    度可完成裝置及驗收之客運業者,應於當年度辦理結算請款核銷作業
    ,如無法完成者則應檢附契約書影本二份(加蓋與正本相符),於當
    年度十二月八日前向監理機關申請年度預算保留。
    前項相關請款核銷作業如申請作業逾時或資料不齊等可歸責於客運業
    者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原核定同意補助之經費
    得不予補助,已撥付之補助款則應辦理繳回。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路公共運輸計畫項下相關預算支應,經費請款
      及核銷程序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參照該計畫之經費核撥處理
      原則。
十二、客運業者於系統設備裝置及驗收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監理機
      關辦理補助經費結算請款核銷作業,經監理機關審核通過後撥付:
    (一)「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二)系統設備商簽約文件及公證人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計畫請款書【附表一】。
    (四)系統設備之功能宣告文件及電磁相容符合性檢測證明影本(加
          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五)系統設備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六)系統設備使用配置情形【附表二】。
    (七)系統設備完工後照片(每車至少一張)。
    (八)系統設備結算驗收證明書【附表三】。
    (九)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附表四】。
    (十)「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加
          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十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於系統設備裝置完成起五年內
      ,每年應提送使用狀況及效益分析【附件】報請監理機關備查。監
      理機關每年應配合至少辦理一次查核作業並作成紀錄【附表五】;
      如查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應請客運業者立即改善,經通知限期
      改善仍未改善者,客運業者應依核定補助營運期間比例繳回補助款
      。
十四、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公路總局增修訂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