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速公路強風管制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訂定。
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對高速公路發生強
風事件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作業規定以中央氣象局提供之平均風速作為管制標準。
四、高速公路強風管制路段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預測可能達到管制
標準時,即對外發布訊息,預告用路人在風力達管制標準時,高速公
路將採取之相關管制措施。
五、高速公路受強風管制路段依往例風力情形及替代道路條件分為A、B級
,管制路段及主要替代道路如下:
(一)A級路段
1.國道1號汐五、五楊高架→替代道路:國1平面
2.國道1號373K以南至高雄港連絡道→提前駛出
3.國道3號高屏溪橋以南→提前駛出
4.國道5號頭城至蘇澳→替代道路:縣道191線
(二)B級路段
1.國道3號香山至快官→替代道路:台1線
2.國道4號全線→替代道路:台10線
(三)其他管制路段,請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各工程處)依實際
狀況進行管制。
六、高速公路強風各階段管制措施依A、B級路段區分如下:
(一)A級路段
1.第1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 13.9m/s(7級)以上,速限降低
至70kph,並禁止大型車行駛高架路段。
2.第2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 17.2m/s(8級)以上,速限降低
至40kph,並持續禁止大型車行駛高架路段。
3.第3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24.5m/s(10級)以上,封閉路段
。
4.第4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24.5m/s(10級),開
放小型車行駛,速限40kph。
5.第5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 17.2m/s(8級),速
限調升至70kph,維持開放小型車行駛。
6.第6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 13.9m/s(7級),恢
復各車種以最高速限行駛。
(二)B級路段
1.第1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 13.9m/s(7級)以上,速限降低
至70kph,並宣導建議大型車改道。
2.第2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 17.2m/s(8級)以上,速限降低
至40kph,並持續宣導建議大型車改道。
3.第3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 17.2m/s(8級),速
限調升至70kph,並持續宣導建議大型車改道。
4.第4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 13.9m/s(7級),恢
復各車種以最高速限行駛。
七、實施各階段強風管制時,請填報本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附件十三「災
害緊急應變小組通報及處理紀錄表」後,傳真通報至本局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並由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依本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附件十
八「轉請發送電子郵件新聞稿通知」發布新聞稿。
八、管制方式
(一)降速:
1.以 CMS顯示為主。
2.如遇停電,利用標誌車或固定式設施顯示相關訊息。
(二)禁止大型車行駛:
1.於交流道入口槽化區或外側路肩擺放標誌車或固定式設施顯
示相關訊息。
2.因尚未管制車輛進入,標誌車及固定式設施不得占用車道。
(三)道路封閉:
1.僅管制交流道及轉接道入口,不管制出口,並加強宣導請主
線車輛儘量駛離高速公路。
2.轉接道之道路封閉方式以擺放標誌車為主,標誌車布設於車
道內外側,利用部分路肩及槽化區,避免完全占用車道。
3.受管制之入口匝道原則擺放標誌車或固定式設施。
4.管制作為無法比照施工交維,布設方式採標誌車等警示設施
於現場設置為主,以利縮短作業規模及時間。
(四)加強宣導:
1.透過 1968App、廣播、媒體、 CMS等管道發布及推播相關資
訊加強宣導。
2.通知公路總局知會客運業者,貨運部分則加強宣導。
3.請用路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定
降速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4.由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各工程處)及國道公路警察局
共同合作加強宣導,請民眾颱風天儘量減少不必要之外出,
如可能應盡量行駛平面路段,受強風、豪雨影響行車安全時
,依規定降速或暫停路肩等,以維護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