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道高速公路沿線共構管道(土木部分)設置及維護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壹、總則
一、本要點係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中華電信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及其他
    經高公局核准使用國道共構管道之管線單位在國道高速公路沿線共同
    構建或使用之管溝、橋梁支撐架、人孔、手孔等供佈設通信、電力用
    之管道土木部分設置、維護、改善、遷移而訂定。
二、本要點所稱共構管道之各管線單位含其所屬之各養護、維修等單位。
三、凡僅屬共構管道之各管線單位之分、支管線,由各該分支線管線所屬
    單位自行維修,不在本要點範圍內。
四、共構管道之各管線單位所埋設之管線,應依原申請埋設用途使用,不
    得逕為變更;若需變更用途,應向高公局申請同意後始能變更,否則
    高公局得停止該管道使用權,該管線單位不得異議。
 貳、巡查與維修
五、各管線單位定期巡查所需之車輛通行證及人員工作證,由各管線單位
    造冊向高公局申請核發;巡查維修人員應穿著反光背心並戴安全帽。
六、各管線單位於自行定期巡查時,如發現管道或附屬設施有異狀,應即
    聯絡所在地之高公局養護單位;高公局所屬養護單位於獲知損壞情況
    時,應即派員赴現場勘查損害情況,並通知各管線單位(必要時通知
    國道公路警察局相關單位)訂期會勘辦理。
七、管道及人孔、手孔、橋梁附掛支撐架等之維修、改善、遷移、及基於
    管道安全需要之新增保護設施等,由高公局負責協調辦理;至於纜線
    重新佈放或接續,仍由各管線單位自行依規定辦理。
八、人孔、手孔附近之雜草、積土等,每半年由高公局負責清理一次,並
    以電子標籤或其他可供辨識方式標記人孔、手孔之位置。
九、巡查維修應注意事項:
  (一)管道附近有無其他工程施工,路基、邊坡有無滑動塌陷,是否影
        響管道安全。
  (二)管道、人孔、手孔附近有工程施工時,應記錄施工地點、施工單
        位名稱,並告知該施工及監工人員注意管道位置,以免不慎挖斷
        損傷管線。
  (三)附掛於橋梁之管道、支撐架等有無異狀,橋下是否有易燃物堆積
        。
  (四)人孔蓋及手孔蓋有無破損、遺失、鬆脫、積土或為其他雜物掩蓋
        等情形。
  (五)各項防護設施有無破損異狀。
十、管道如遭受破壞,除依本要點第六點處理並填製會勘紀錄外,另依高
    公局訂頒之「國道高速公路交通設施損壞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管道之維修等作業,高公局所屬養護單位應通知各該管線單位所屬
      當地工務站、段派員配合辦理。
十二、如遇緊急搶修時,各管線單位得先以電話與高公局所屬養護單位聯
      繫後辦理,惟仍需補辦申請手續。
 參、設置維修與經費分擔
十三、共構土木管道或為維護管道功能需增設之保護設施,由高公局設置
      ,其所需費用由高公局負擔;高公局並應向各該管線單位收取租金
      。至於共構土木管道之維修等費用,除其損壞如可歸咎於使用單位
      ,則由使用單位負擔外,由高公局負擔。但在本要點 106年 8月15
      日修正發布前,由高公局及各管線單位共同分擔經費所建置之共構
      土木管道,其使用及維修費用,依原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106年8月15日修正發布前,由高公局及各管線單位共同分擔
      經費所建置之共構土木管道,其維修費用由高公局先行墊支、俟工
      程完工結算後,由高公局檢附「數機關分攤費用表」及相關憑証影
      本,分送各相關管線單位憑辦撥款歸墊。如遇特殊情況時,由各管
      線單位依高公局維修預算分攤比例先行撥付高公局,俟完工結算再
      多退少補。
      各管線單位應於接獲分攤費用表後30天內,即撥款高公局歸墊,高
      公局於收到歸墊款後,即檢附收據函送各管線單位。
      各修復工程之完工結算書等正本存高公局所屬工程處。各管線單位
      如需查詢,請洽各轄區工程處辦理。
十五、本要點106年8月15日修正發布前,由高公局及各管線單位共同分擔
      經費所建置之共構土木管道,為維護其管道功能需增設之保護設施
      ,應經各管線單位同意後,由高公局辦理施工,其工程費用由各管
      線單位共同分攤。
十六、如因高速公路拓寬改善或其他原因,須遷移共構管道時,高公局應
      先與各管線單位協商遷移原則(含遷移預定位置及時程等),其管
      道之人孔、手孔及土木管道部分之重置經費由高公局負擔,高公局
      並應向繼續使用管道之各管線單位收取租金。另各類纜線及光纖電
      纜仍由各管線單位自行負擔費用及佈纜事宜。
十七、土木管道部分損毀修復費之索賠,由高公局依「國道高速公路交通
      設施損壞處理要點」向損害人(單位)索賠,至纜線停用或損失部
      分之索賠,由各管線單位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