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遊覽車客運業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

一、為促進遊覽車客運業健全發展,並就遊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營運管
    理、增車申請審議等,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
    細則第七條規定,於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設置遊覽車
    客運業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二、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遊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之審議。
    (二)遊覽車客運業營運管理相關問題審議。
    (三)既有遊覽車客運業者增車申請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籌設、營運管理、增車申請等相關問題之研議。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除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副司長、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副所長、交通部觀光署副署長及公路局局長與副局
    長各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公路局就有關單位與學者專家、社會公
    正人士遴聘之,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但續聘委員人
    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四、審議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綜理會務,共同主持會議。其中一人由公路
    局局長兼任;另一人由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委員互選之。
五、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委員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與協
    調,由公路局指派高級職員兼任,審議會必要時得成立工作小組,承
    辦會務相關工作,置組長一人由執行秘書兼任;另置組員若干人,由
    公路局各監理單位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召開審議會會議前,各區監
    理單位須就所提送之申請案件進行預審,並提送預審意見,俾利審議
    會進行審議。
六、審議會召開會議時,由二位召集委員共同主持;召集委員一人因事不
    能出席時,由另一召集委員為主席單獨主持。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出席;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當然委員得指派相關業務
    主管代表出席。
七、審議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初審,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遊
    覽車客運業者、申請者、消費者團體代表及有關單位人員等列席說明
    。
八、審議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審議,或未經正式核定之案件內容
    、評選結果,除作公務上之使用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洩露。
九、審議會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主動迴避審議工作:
    (一)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利
          益之案件。
    (二)本人或其配偶,因與申請業者間存有僱傭、代理或其他接受委
          託關係。
十、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
    費及交通膳宿補助費。
十一、審議會工作所需各項經費,由公路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