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客運車輛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自下達日施行 制(訂)定

一、補助目的: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降低大型車輛因轉彎
    視野死角問題致生交通事故,鼓勵使用中客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
    系統,以提高行車安全,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申請對象:公路汽車客運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
三、補助經費來源:由「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項下支應。
四、補助設備:
  (一)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71點規定之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11點規定轉彎及倒
        車警報裝置。
  (二)替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指雷達偵測系統及符合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第11點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第23點規定之外部近側視鏡。
五、補助條件、標準及數量:
  (一)以車齡未滿 5年(101年3月以後出廠之車輛)之公路汽車客運及
        市區汽車客運車輛優先補助裝設,並以補助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
        系統為主,替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為輔,每車僅可補助 1次。
  (二)補助標準:每車補助實際購置系統設備契約金額(未稅)之49%
        (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費用),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1.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新臺幣1萬5,680元。
        2.替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新臺幣3,430元。
  (三)補助數量由本局視當年度預算額度及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數量決定
        ,並以車齡較低車輛優先補助。
  (四)本原則實施前已完成設置之個別設備,實施後不再對該個別設備
        提供補助。
六、實施期間:自106年3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七、申請方式:依本原則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
    檔)向所轄之監理機關(公路客運部分)或地方政府(市區客運部分
    )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再轉報本局核定。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下目
    :
  (一)計畫目標。
  (二)現有公路或市區客運車輛清冊(含車號及出廠年份)。
  (三)本次申請及以前曾受補助設置該系統設備之車輛清冊(含車號及
        出廠年份)。
  (四)申請設置系統設備之廠商、產品型式規格及單價等相關說明。
  (五)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設置期程。
  (六)系統設備裝置後之行車安全管理作為及配套措施(含駕駛人管理
        及教育訓練)。
八、安裝廠商資格:安裝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廠商須通過財團法人車
    輛安全審驗中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審查報告並符合第71點規定;安裝
    替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須由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
    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車體(身)打造
    業或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安裝證明。
九、補助經費請領文件與核銷程序: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路公共
    運輸多元推升計畫( 106-109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辦
    理,並於執行完成後以一次請款為原則,另須一併檢附安裝行車視野
    輔助系統廠商曾通過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符合檢測基準第71點之審查報
    告影本(審查報告申請者及補助申請人雙方加蓋公司大小章,安裝替
    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免附)及安裝證明書(附件一)。
十、依本原則申請受補助之系統設備,客運業者應依申請計畫維持正常功
    能運作至少 5年,並配合監理機關(公路客運部分)或地方政府(市
    區客運部分)每年至少 1次之查核作業(如附件二);如查有違反規
    定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該受補助之各項設備(施)或
    系統已撥付補助款應依功能運作期間比例繳回補助款。
十一、受本補助之客運業者需於 106年3月1日到108年2月28日間配合交通
      部運輸研究所之「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推動計畫」成效追蹤
      評估計畫執行,同意並協助該成效追蹤評估計畫於選定之車輛安裝
      (含校正、安裝、排除異常、卸載等程序)行為資料蒐集裝置、進
      行駕駛者訪談等駕駛行為資料蒐集工作,並同意該成效追蹤評估計
      畫使用所蒐集之駕駛行為資料。
十二、注意事項:
    (一)申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1.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
            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2.補助要件不符。
          3.申請日期逾第六點規定之實施期間。
          4.統一發票所載日期早於實施期間。
          5.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二)本補助作業所有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均
          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對象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
          偽買賣、造假不實等不法情事,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三、本原則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路公共運
      輸多元推升計畫( 106-109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或
      本局增修訂之。
十四、本原則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