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緊急狀況時大型救災車輛通行高速公路之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並自107年2月12日起生效 制(訂)定
一、大型救災機具通行國道5號「石碇至頭城」申請程序
(一)申請程序
1.申請時機
發生災害且中央或地方單位成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時,若有救
災車輛或機具需要通過國道 5號「石碇至頭城」(含雪山隧道
)時,即可提出申請。
2.提出申請單位
應由應變指揮中心出具證明,如屬私人欲提供救災者,亦請洽
相關應變中心出具證明。
3.受理單位
受理申請單位為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坪林交控中心,使用傳
真即可,申請表如附,該中心聯絡電話:(02) 2665-7230轉
3311、傳真電話:(02) 2665-7549,傳真後並請電話確認。
4.審核單位
審核單位亦為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坪林交控中心,坪林交控
中心審核後應通知本局。
5.審查核可後通行
經坪林交控中心審查核可,通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
大隊後,即回覆原申請單位,以利搶救時效。
6.相關注意事項
因雪山隧道有高度限制,車輛、機具等尺度規定部分,高度自
地面算起不得超過 4.6公尺,寬度及長度以相關法令規範為原
則,如確有超寬、超長之需求,請先於申請單中註明,並請注
意行車安全。
(二)審核規定
1.車輛裝載審核標準:因雪山隧道有高度限制,高度自地面算起
不得超過 4.6公尺,寬度及長度以相關法令規範為原則,如確
有超寬、超長之需求,請先於申請單中註明,以利坪林交控中
心隨時追蹤行車狀況。
2.申請案審核通過後,坪林交控中心應將審核結果填入申請表內
及加蓋審核單位之印章,並將該表回傳申請單位及副知(電傳
)國道公路警察局及本局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
二、大型車裝載救災機具超載通行國道5號以外之其他高速公路
(一)申請程序
1.申請時機
發生災害且中央及縣、市政府成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時,若有
大型車需載運救災機具超載(長、寬、高、重)行駛高速公路
時,為簡化申請作業程序。
2.提出申請單位
應由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載
運車輛之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影本,請張貼於附表二),民
間提供救災機具部分請洽縣、市政府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提出申
請。
3.受理單位
本局受理單位為北區交控中心,聯絡電話:(02)29095141轉
3333,傳真電話:(02)29097017(傳真後應電話確認)
4.審核單位:
(1)本局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由應變小組負責審核。
(2)本局未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
-上班時間:由交通管理組負責審核。
-下班時間:由北區交控中心以電話陳報交通管理組組長,
依據指示作成公務電話紀錄,並據以審核。
5.審查核可後通行
經審查核可即回覆申請單位,並副知國道公路警察局及本局所
屬相關單位,以利搶救時效。
6.相關注意事項
申請時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確實依申請表詳實填寫,行駛高速
公路車輛裝載後尺度不得超過 4.4公尺(高)、3.25公尺(寬
),長度及重量以相關法令規範為原則,如確有超出前述尺度
之需求,請於申請單詳加註明,以利審核。
(二)審核規定
1.車輛裝載審核標準:
(1)裝載後車輛尺度:總高4.4公尺以下(國道1號中興隧道高度
限制4.35公尺除外)、總寬3.25公尺以下、長度不超過車長
(聯結車最長為18公尺)、總重不超過車輛核定之總重、總
聯結重量,符合前述規定即同意通行。
(2)若有超過前述尺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總高超過 4.4公尺以上時,應依其申請通行路段洽詢本局
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通行時是否會危及本路相關設施。
-總寬超過3.25公尺以上時,原則不超過本路車道寬度,應
責令行駛外側車道並跨行路肩,且需派遣後衛車輛護送警
戒。
-長度超過車長(聯結車長度超過18公尺以上)時,應責令
行駛外側車道,且需派遣後衛車輛護送警戒。
-總重超過車輛核定之總重、總聯結重量時,為確保行車安
全,不予同意行駛。
2.申請案審核通過後,應將審核結果填入申請表內及加蓋審核單
位之印章,並將該表回傳申請單位及副知(電傳)國道公路警
察局及本局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
相關辦理方式已建置於本局「災害防救業務」專題網頁內,並函請本
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交通管理組等單位據以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