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道高速公路施工車輛證申請與管理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並自107年2月12日起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速公路(以下簡稱本路
)施工車輛之申請與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資格:
(一)與本局簽訂共構管道單位及其所屬各養護、維修單位。
(二)承攬本路工程之承包商。
(三)其他因公務需要提出申請者。
三、申請規定:
(一)申請案跨區時向本局申請,若未跨區時向轄區養護工程分局申請
。
(二)填具左列表格及檢附資料各一份: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施工車輛清冊(如附表二),並附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請依附
表格式三貼妥)。
3.工程標之申請應附合約封面、首頁或開工通知影本等相關佐證
資料,若有必要得由監造單位確認後再行辦理。
四、審查注意事項:
(一)施工車輛數應從嚴審核,非屬必要者不予核發。
(二)發證時應檢具施工車輛清冊及相關資料,函知施工路段本路管轄
單位及公路警察單位。
五、管理辦法:
(一)施工車輛證發證單位應依序編號列管。
(二)施工車輛證應妥為保管,若有遺失應即時登報作廢並陳報發證單
位補發。期限屆滿一週內繳回,若需延長期限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
(三)施工車輛如有異動,應即按申請程序申請核發,並繳回舊證。
(四)施工單位於工程完成驗收手續時,應將所領之施工車輛證全數繳
回。若有遺失或未依期限繳回者,以扣款方式處理(每張扣款新
臺幣伍仟元整)。
(五)非屬五、(四)或與本局無合約關係之其他單位,若未依期限將
施工車輛證全部繳回,嗣後不再同意其申請。
六、施工與督工車輛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按施工車輛證背面「
注意事項」辦理。
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